中标后 广告牌位置移动近200米
不久前有网友向记者反映,赣州市城管局对外招标的大型户外广告牌在完成招标程序后,玩起了“乾坤大挪移”,变更位置到180米外靠近另一条路的位置。对此,赣州市城管局给出的两次回应不一致。
■信息日报/信息日报客户端记者黄玉龙/文
反映
广告牌实际位置与招标位置不符
今年5月13日,赣州市城管局发布招标公告,对该市中心城区广告位五年经营权进行拍卖,拍卖共涉及三块户外广告牌。据参与此次招标的程先生介绍,三块广告牌中,标的编号A1的广告牌位置较好,处于章江南大道与南河大桥交会处,是赣州老城区与新城区的主要交通要道,因此引起了一番激烈的竞拍。最终,程先生未竞得此块广告牌。
在随后的广告牌制作阶段,程先生发现,中标公司未在招标时规定的章江南大道与南河大桥交会处建设基座,而是往南移,在靠近翠微路与长征大道交会处建设基座。程先生表示,广告牌的新位置比原位置更好:处于中心城区两条主干道交会处,加上红绿灯的存在会使人流量明显增加,广告牌的传播效果更好。
与此同时,对该广告牌位置变更,程先生表示难以理解,因为移动后的位置与招标文件严重不符,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其他竞标人的合法权益,涉嫌不正当竞争。程先生希望城管部门及时制止施工并进行进一步处理。“大家都知道,不同位置的户外广告牌,价格差别很大。如果投标时知道广告牌设在现在的位置,其他公司肯定要继续竞标,中标价格应该会高出不少。”程先生希望城管部门秉公处理,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
现场
招标位置旧广告牌未拆除,新广告牌超标
公开招标的广告牌为什么移动位置?背后是否存在违规情况?记者进行了实地调查。
在赣州市章江南大道与南河大桥交会处,靠近黄金广场的一侧有一块旧的大型户外广告牌。据程先生介绍,该位置正是招标文件中标注的位置,按理来说,新广告牌就应该设置在该处。在原位置已有广告牌的情况下,应该拆除旧广告牌,再按照招标要求重新设立新广告牌。
记者继续顺着长征大道往南走,来到与翠微路交会处,看见绿化带中已经建好的广告牌基座,旁边虽已围好施工围挡,但仍能看到LED屏钢架结构正在紧张建造中。基座距离翠微路约为10米,距离招标文件中标注的章江南大道近200米。实地观察发现,此处的人流量要明显更多。此外,正在建设的LED屏呈现四面,也与招标文件中“LED显示屏高立柱双面或者三面”不符。
城管
拍卖的是广告牌所在“整个区域”
随后,记者来到赣州市城管局反馈了解到的情况,该局市容科李科长给出的解释是:招标公告所述位置仍有未到期的广告牌,所以拍卖的广告位并非公告中的具体位置,而是现有广告牌所在的整个区域。同时,新广告牌的位置是由中标单位提出申请,城管、园林绿化等部门现场勘察后同意变更的。但他也承认,广告牌招标中,拍卖“区域”的只有此例,所谓“区域”的准确位置和大小也没有明确,至于拍卖“区域”的做法是否合法依规,为何招标公告中未告知拍卖的是“区域”,李科长未予回应。
奇怪的是,赣州市城管局给记者发来的回复与李科长的解释并不一样,回复中并未提及拍卖“区域”的内容,广告牌位置的变更也不是“中标公司提出的申请”,而是“城管局先后组织赣州城投集团、黄金广场管理所等进行现场勘察,结合黄金广场改造作出的决定”。
城管局提出变更位置的原因有三点:首先,原广告位“下左为长征广场步行道,下右为机动车道,存在安全隐患”;其次,南河大桥会进行亮化,老广告位设置广告牌会“对桥体亮化效果造成较大影响”;另外,该广告牌以红色文化系列活动为依托,与整个黄金广场红色文化氛围规划融为一体,新广告牌设立后“将设立专门时间段用于公益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活动宣传,提升赣州形象”。
质疑
招标时并未提及“区域”说法
对于李科长和城管局的两种说法,程先生均不能认同。对于李科长拍卖“区域”的说法,程先生表示,此次招标全程没有提及相关内容,且从业多年也是第一次听到这样的说法。至于李科长提到的可以在“区域内申请变更位置”,程先生表示,如果中标点位确实有特殊原因导致不适合建设的,可以申请进行微调,但要遵循就近原则,“一般也就挪个几米”。
而城管局给出变更位置的三点原因,程先生也认为站不住脚。“作为中标单位,广告牌施工完成之后,需按投标要求进行第三方安全检测,且与该处广告牌有相同地理条件的广告牌还有不少,例如在新世纪大桥及杨梅渡大桥旁也设立了广告牌,旁边也同样是机动车道与人行道边,为何它们就没有安全隐患?”至于说广告牌影响南河大桥桥身亮化,程先生表示,涉事广告位是在今年6月2日公开拍卖的,而南河大桥仍在施工阶段,且不说南河大桥亮化方案是否已经敲定,为何在拍卖公示阶段及拍卖现场未提到影响桥梁亮化效果?另外,同样是新世纪大桥及杨梅渡大桥设立的大型LED屏广告牌,为何就不存在影响桥梁亮化效果的问题?
对于“广告牌要与整个黄金广场红色文化氛围规划融为一体,定时配合广场各种主题活动”的理由,程先生觉得更是无从谈起,因为按赣州市广告牌拍卖条件要求,所有中标单位都要无条件配合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公益广告宣传,根本就不需要“额外提出”,而且就算配合黄金广场红色文化宣传,也应该向章江上游移动,那样更靠近黄金广场的中心,且在老城区章江北大道也有更好的视野展现。
律师
挪动广告牌位置违反法规规定
对于此事,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振山认为,据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此事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在经过招标程序后,赣州市城管局对标的物的主要条款进行更改,其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此事中,在完成招投标程序后,不管是城管局提出变更还是中标公司申请变更,事实都是将广告位移动了近200米。
罗振山认为,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广告牌位置发生改变后,标的物主要条件已发生改变,按照规定应终止招标程序,依照变更后的条件重新招标,否则其他投标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废标”,或者要求严格依照招标公告约定,将广告牌移回原位。
罗振山认为,赣州市城管局既是招标单位又是监管部门,擅自变更标的物主要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应该及时制止和更正中标单位的违规行为。
10月19日,程先生反馈,虽然多次提出异议,但广告牌的建设并未停止,目前广告牌已完成搭建并竖立起来,广告牌的“乾坤大挪移”已成既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