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将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急难型临时救助最高获助1.2万元

17.09.2015  09:39

  三类情形原则上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有赌博、嫖娼、吸毒、卖淫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人员;

  3.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本报讯 江南都市报记者陈文秀报道:9月16日,记者从南昌市政府获悉,南昌市将台《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急难型、支出型临时救助最高救助1.2万元。因特殊原因导致阶段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急难型临时救助最高获助1.2万元

  据悉,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三种类型。急难型、支出型救助标准以500元为起点,最高救助1.2万元。特别救助标准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另行确定。临时救助原则上同一救助对象同一事由一年内只享受一次救助。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因遭遇火灾、溺水、雷击、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人员伤亡急需抢救、安葬而依靠自身能力无力解决的家庭;因火灾、雷击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急需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1万元。

  对因遭遇火灾、溺水、雷击、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8000元。

  生活水平低于低保家庭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此外,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因重大疾病、子女教育、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直接导致阶段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解困期限=救助金额”的公式计算确定,按一般程序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特别救助。特别救助金额由县级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研究确定救助金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一门式社会救助受理窗口,依申请家庭、个人申请或通过主动发现受理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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