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童被多人“性侵”为何反遭“唾弃”

03.02.2014  05:35

在广西兴业县大平山镇南村,13岁留守女童小雨,两年时间里遭到村里十多名中老年人性侵。愤怒的父亲发现真相后报警,司法介入,最终10人被判刑。但在该村,反而是女童和其家人遭受村民“敌视”:“都是她,把那些老人送到了牢里”。

本案有两大焦点。一是十多名成年男子与案发时11岁的小雨发生性关系又涉及钱,被定性为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受到小雨父亲的质疑。社会上也有许多人认为,14岁以下的女孩不具有成熟的心智,所谓的“不反抗非强奸”认定,是建立在女孩无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之上。鉴于一些案例中,成年男性犯罪者想方设法“争取”嫖宿幼女罪的轻罚,逃脱强奸罪的重处,坊间对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甚高。

第二个问题,使本案更显复杂。当地村民认为是“女童主动”,甚至觉得是女童“勾引”了那些中老年男子。他们或许觉得那些老头子“老不正经”,但不认为这是犯罪。他们反而将矛头指向女童和其家人,认为女童是“荡妇”。村民们根本就没考虑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男性与14岁以下女童发生关系皆是犯罪,无论后者表现得是否情愿。

事实上,无论外形发育如何,10岁左右的女孩的心智不可能成熟,尤其农村的孩子就更是如此。央视还报道过另一起案件,一个农村老汉多年性侵几个女娃,他的手段就是在村里的小卖部买点廉价零食吸引小女孩们去他家“”,“完事”后还给女孩一两块钱。受害女孩的说法令人心酸又心痛——只要去某某家让他“”几下,就有零食吃和零钱花。在这些物质生活贫瘠的小女孩的脑海里,还不知道“”意味着什么,甚至女孩之间还相互告知有这样一种“吃玩方法”……

这些农村女孩的性无知与容易被诱骗,令人震惊又愕然,他们确实是“主动”去老汉家的,但你真的认为女孩与老汉之间是“妓女与嫖客”的关系吗?对两性关系缺乏基本认识的女孩果真可以被冠以“卖淫女”之名?被留守的她们、少人看顾的状况、落后的性教育,都给了某些心怀不轨者可乘之机。

一言以蔽之,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心智以及对行为后果的担当与预计就是不对等的,成年人利用后者的不成熟满足自己的淫欲,无论如何难逃犯罪之名。所以,一些村民的想法是蒙昧并错乱的,他们试图以偏颇的“破鞋”眼光、以熟人社会的“亲疏法则”,来打量并曲解这一本属于法律层面的刑事犯罪。他们对判决的“不理解”,折射出他们的法治观念仍然存在相当的局限性。他们在排斥女童小雨与其家人的同时,也可能在无意中藐视了自身的守法义务与法律权益。而这显然是危险的。

至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在立法圈内仍存在争议,而立法、修法、废法实际是法制不断健全的必然过程。在某种程度上,立法不能超前于社会行为,立法往往存在一定滞后。社会不能因为法律存在不足,就对法律失去信心。立法与执法应当正视争议,回应并弥补短板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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