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5+1”为刑事被害人送去法治暖阳

26.11.2014  13:35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西省检察机关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探索构建立体式司法救助工作模式,高效落实司法救助措施,为救助对象送去法治暖阳。

                          经济救助的“及时雨”

“感谢你们检察官的帮助,没有你们我老伴的腿就没法再继续治疗了,过段时间她就可以出院了。”9月26日,来自鄱阳县柘港乡的老虞一早就捧着一面写着“执法办案为百姓,司法救助系民情”的锦旗,来到江西景德镇市珠山区检察院控申科。原来,老虞的老伴黄某与75岁的占某发生了纠纷,占某用拐棍将黄某的右腿打伤并造成骨折。触法的占某因年事已高,家庭困难无法进行赔偿。而已经60多岁的受害人黄某也家境不好,治疗费用问题摆在了老人面前。珠山区检察院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启动司法救助机制,为黄某申请到救助金3000元,解了燃眉之急。

为让司法救助工作落到实处,江西省检察机关要求公诉、侦监、控申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要主动宣传司法救助的范围、救助条件、救助方式、救助额度等救助法律政策。

今年7月至8月,赣州市定南县检察院先后受理两起“家暴”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救助申请。一起是78岁的老人因为口角被儿子打成重伤无钱医治,一起是长期酗酒的丈夫将妻子砍成重伤。因为加害人是自己的直系亲属,两名被害人无法通过诉讼手段获得赔偿。定南县检察院组织人员联系两人所在村委会,详细了解他们的病情和家庭情况后,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申请程序。很快,他们都拿到了司法救助款。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因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重大损害的案件,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会进行重点审查,积极主动了解刑事被害人获得赔偿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不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是否申诉上访、是否申请救助,都会按照工作规定主动提出救助意见向有关部门报批,切实改变“小闹小救、大闹大救、不闹不救”的状况,强化救助工作的主动性和公正性。

在经济欠发达的江西,财政拨款比较紧张,司法救助的资金保障问题一度成为制约这一工作的瓶颈。在这种情况下,江西省各级检察机关各方筹措,主动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通过多种方式破解难题。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争取到2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争取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2013年,该院争取到专项救助资金15万元。

为扩大救助力量,南昌、鹰潭、赣州、萍乡、上饶、景德镇等地检察机关还积极与法院、公安、民政、财政、教育、卫生、社保等部门建立外部联动救助制度,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最大限度为救助对象或其近亲属解决实际困难。

江西省检察机关还建立了定期回访、特困长效救助和追偿等工作机制,全面掌握被救助对象的生活情况。对生活仍然困难的刑事被害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其他社会服务组织联系,帮助其学习劳动技能,帮忙介绍工作,增加其收入,努力解决被害人医疗养老、子女上学等燃眉之急,变一时救济为增强其生活能力,进一步巩固救助效果,传递司法关怀。

今年1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提起救助申请212人,予以救助157人。

心理救助的“创可贴”

因为司法救助的特殊性,司法救助资金的发放具有应急性和有限性,难以从根本上补偿受害人受到的伤害,江西省检察机关既注重争取物质救助,更着力从心理层面帮助救助对象,用法律温暖“解心结”、“融坚冰”。

今年5月,林某搭乘高某驾驶的无牌车前往南昌市湾里区。在路上,高某以拐卖及带回家作媳妇等言语恐吓林某。林某因为害怕选择了跳车自救,不幸导致重伤二级,一直昏迷不醒。事发后,湾里区检察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为被害人成功申请了司法救助资金3万元。为了稳定被害人家属情绪,支持鼓励被害人配合医院治疗,湾里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到医院看望被害人,耐心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在承办这起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工作人员多次与受害人家属沟通救助及医治进展情况,他们的“暖心”工作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信任和肯定。

在抚州市东乡县,当地村民饶某因农田排水琐事被他人打成重伤而丧失劳动能力。因为没能及时得到民事赔偿,生活陷入严重困难,饶某多次扬言上访和寻找当事人报复。东乡县检察院控申部门及时发现了这一风险,在依法为饶某解决司法救助资金的同时,专门安排两名社会阅历丰富的检察官对其进行跟踪心理疏导。最终,饶某表示理解相关处理结果,改变了过激的想法。
      针对部分刑事被害人在遭受刑事犯罪侵害后可能产生仇视社会心理的情况,江西省检察机关加强对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和教育引导,使其有序表达诉求。对心理创伤较重的被害人,以司法救助弥合伤口,相伴被救助人度过最艰难的坎坷时期,直至其重拾生活信心。

法律救助的“5+1”

2013年11月13日,江西省宜丰县新昌镇黎某抱着孩子和亲戚们一起来宜丰县检察院。

一年多前,黎某在宜丰县城新昌大桥下发现一名怀有身孕的聋哑女子,看她孤苦伶仃非常可怜,黎某就把她带回了自己家里照顾。一个月后,这名女子在黎某家中生下一名男婴。2012年7月13日,两名不法分子冒充民政干部把孩子偷走。五天之后,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案件,孩子找了回来,罪犯也随之落网。 2013年4月,宜丰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回访涉案人员时发现,因为母亲身份不详,孩子一直没有落户。宜丰县检察院将孩子列为司法救助对象,将孩子的事情提交县政法工作联席会专题讨论。2013年11月8日,孩子终于在当地正式落了户。

抚州市南城县检察院在全县12个乡镇和社区设立14个“检察机关联系群众工作站”,与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和村(居)调解组织有效衔接,综合采取释疑解惑、教育疏导、抚慰抚恤等方式,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低成本、高效率地向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救助,化解矛盾纠纷。

在江西,大部分基层检察院都构建起了以控申部门为主,侦监、公诉、民行、监所和驻乡镇检察室在内的“5+1”一体救助工作模式。这一模式包括主动掌握案件情况,及时沟通信息,研判是否应予救助,定期协调工作,制定救助方案等一系列措施。

江西省检察院控申处、公诉处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的意见》,明确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受理救助申请,办理救助工作的审查、报批以及发放救助资金等工作。公诉部门办理刑事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主动了解刑事被害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对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告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并移送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刑事被害人基本情况及其家庭经济情况等材料。

今年7月,江西省检察院与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出台《江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推广相关救助经验做法,对我省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