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农村集体聚餐前应备案

10.09.2016  11:33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朱叶报道:昨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近期起草形成了《江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承办者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此外,还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用具的清洗消毒、菜单的制定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9月19日前反馈至省食药监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管处,可发送至:[email protected];传真至:0791-88158056;邮寄至: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邮编330029)。

        农村集体聚餐须备案

        根据征求意见稿,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报告备案义务,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主动接受检查指导,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具体而言,农村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填写备案登记表,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举办时间、举办餐次、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主动、及时、如实地提前报告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承办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

        鼓励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直接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供服务,或与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联合经营农村集体聚餐。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菜单不得含有河豚野菜野蕈

        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原则上应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食品应及时冷藏,食用前应当充分加热至中心温度不低于70℃。不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聚餐不得供应冷荤凉菜和生食水产品。

        农村集体聚餐的菜单,应避免使用高风险食品。菜单不得含有河豚鱼、野菜、野果、野蕈(野生蘑菇)、发芽土豆、鲜黄花菜、未食用过或安全性不确定的食品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食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

        每餐食品均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食品安全协管员、食品安全信息员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申请,对食品制作加工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指导,提示食品安全风险,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配合,不得拒绝。

        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承办者和举办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积极救治病患,及时向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调查。

        医疗机构应按卫生计生部门要求及时报告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和中毒信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依照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因防控传染病需要,取消或限制本行政区域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应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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