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以义诊义卖名义卖药最高拟罚3万元

10.10.2015  11:11

  本报讯江南都市报记者陈艳伟、实习生吴秀娟报道:10月8日,省政府法制办对外公布了《江西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记者注意到,《草案》提出,使用单位以义诊义卖名义变相经营药品最高罚3万元,未依规销毁过期失效药品最高可罚2万元。

  禁购包装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草案》提出,使用单位购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不得有下列行为:购进假药、劣药或者未经批准调剂使用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购进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从不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购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购进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购进企业超生产经营范围、超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同时,《草案》提出,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或者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不得使用患者退回的药品

  就使用单位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草案》明确,不得有下列违反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的行为:使用回收或者患者退回的药品;将非药品、非医疗器械冒充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用于疾病治疗;伪造处方或者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未经诊疗开具处方直接向公众销售药品,或者以义诊、义卖的名义变相经营药品;利用医疗广告或者医疗保健咨询服务的形式对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或者临床试验药物。

  《草案》提出,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超出诊疗科目或者服务范围使用药品的;临床科室或者医务人员私自设置药库、药房或者药柜调配使用药品的;伪造处方或者未经诊疗开具处方直接向公众销售药品,或者以义诊、义卖的名义变相经营药品的;将退回药品再次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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