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之后的艺术品私募基金走向何方
艺术品私募基金将迎来新一轮发行潮
对于艺术品私募基金来说,如何在“新政”之后避免艺术品信托从“香饽饽”到“烫手山芋”的前车之鉴,当是关乎整个艺术品私募基金业发展的重大课题。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那么,《暂行办法》究竟会对艺术品私募基金产生什么影响呢?
艺术品信托是前车之鉴
中国艺术品信托的大起大落可以说是中国艺术品私募基金的“前车之鉴”。从艺术品信托的情况来看,虽然融资类信托比较多,但严格来讲,一些艺术品信托其实是以艺术品的名义为房地产等业务进行变相融资。在投资类信托中,很多艺术品信托则由于周期太短,以及管理团队的过度自信而损失不小。总体而言,合法合规并能实现预期回报的艺术品信托可谓屈指可数。
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国内所有艺术品信托产品的平均信托期限仅为2.5年,2011年国内所有艺术品信托产品的平均信托期限仅为2.2年。对于融资类信托产品而言,这么短的信托期限倒不存在多大问题,因为其本来就志不在艺术品投资的回报。但对于投资类信托产品来说,这种显然有悖于艺术品投资规律的信托期限设计则注定了这些艺术品信托的未来是一个噩梦。
事实上,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很多问题,归根到底都直指市场根本性问题——信用问题。如果艺术品市场上的信用问题尚未基本解决,具有激励和约束机制的艺术品信托治理结构还没设计完善,就推出五花八门的艺术品信托产品,当然会存在很多问题。
专业化团队是基金短板
纵观国外艺术品私募基金的运作,有3点经验:一是充分依靠专家团队,二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三是努力控制投资风险。这3点经验之中,最重要的就是艺术品私募基金管理团队,这是制约中国艺术品私募基金发展的短板。
很多人认为,艺术品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必须既懂艺术,又懂金融,非此不足以承担起基金管理之重任。但在我看来,对于艺术品私募基金管理团队而言,其实并不需要很懂金融,或者说不需要每个成员都懂金融。在分工日趋细化的今天,只需要每个人各司其职,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很不错了。事实上,美国某著名艺术品私募基金的管理团队,就由来自艺术、财经、法律、公关等多个行业的专业人士组成,每个人各负其责,运营成绩也非常优秀。
从某种意义上讲,在艺术品私募基金的运作过程中,与个人能力相比,职业操守更重要。一名合格的艺术品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要有职业操守,其次是要有专业素养,最后才是从业经验。在个人自律作用相当有限的情况下,艺术品私募基金在设立之前就必须设计出尽可能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某些时候,基金管理人甚至应该主动缚住自己的双手,以免有损职业声誉。这既是对投资者的利益负责之举,也是保护管理人的最有效途径。假如在中国艺术品私募基金发展过程中,不能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优秀基金管理人选拔和淘汰机制,那么,中国艺术品私募基金业不可能实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基金监管需要多管齐下
从市场反应来看,不少业内人士均将《暂行办法》的出台视为艺术品私募基金“转正”的利好消息。但我并不认为《暂行办法》将艺术品纳入监管范围有多大的鼓励成分。我更倾向于将其视作监管层对新型金融产品的及时应对之策。对于监管层来说,艺术品私募基金能够将资金募集对象严格限制于小范围的“合格投资者”,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像艺术品份额化交易那种波及大众投资者,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的状况发生。从《暂行办法》对艺术品私募基金的备案制管理思路来看,我理解的所谓“利好”可能更多是指艺术品私募基金的合法设立变得相对容易,并可能因此而导致一波艺术品私募基金的发行潮。但利好与否,看的并不是艺术品私募基金的数量和规模,而是质量和收益。
对于投资者来说,艺术品私募基金的风险不仅来自传统的鉴定、估价和变现方面的风险,而且来自基金管理团队的道德风险。此外,还有不可避免的系统性风险。假如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设计和可行的多方参与机制,仅寄希望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以及效果有限的诸如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那么,问题一定不少。
对于艺术品私募基金而言,不仅需要监管层的监管,更需要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努力。例如,鼓励和保护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内部人员举报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吹哨人制度”;又如,引入和完善代表投资者利益的独立“看门人”——艺术品私募基金独立董事制度。至于鉴定和估价之类的传统难题,则需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尽可能降低“打眼”和“误判”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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