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通过:废除“嫖宿幼女罪”收买被拐妇女不免罚

30.08.2015  11:08
原标题:刑九通过:废除“嫖宿幼女罪”收买被拐妇女不免罚

  人民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刘茸 李婧)今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表决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通过,标志着第九部刑法修正案正式成为法律,并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共有52条,废除了现行刑法中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增加了“禁止从事特定职业三至五年”的新处罚,规定协助恐怖活动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在刑罚的认定、执行等其他许多重要方面,对现行刑法做出了重大修改。

   废除嫖宿幼女罪;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二条规定,删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即所谓的“嫖宿幼女罪”对应条款。法律委员会在修法说明中指出,今后相关行为将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

  同时,它也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该条同时规定,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从事该行为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加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据前两款从重处罚。

   取消“收买被拐卖妇女可免除处罚”规定

  最终通过的表决稿,与本次会议开始时送审的三审稿相比,同样有许多重要修改,其中包括去掉了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最具争议的一个修改。

  根据此前的二审、三审稿,该条允许对不阻碍解救被拐儿童的收买者从轻处罚,而不阻碍被拐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由于该条传递出了“收买被拐妇女可免除处罚”的不良信号,许多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都建议此条修改。记者看到,最终表决稿中,“免除”二字已被删去。

   医闹”首犯最高可获刑七年;闹访或判三年徒刑

  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最,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变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意味着“医闹”今后将入刑。

  该刑种的处罚级别也被提高,从原本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高为“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第三款中,该条还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重特大贪污罪犯可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此次还增加了对贪污罪用刑的限制。根据其四十四条,今后犯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法院可以在判处时同时决定,犯罪分子减刑为无期徒刑后,被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据悉,这一修改是为了防止该类罪犯利用各种手段减刑、监外服刑,逃避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