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个房子还吃官司

18.07.2015  18:31

买个房却被要求另付阳台费。日前,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卖家的相关诉求。请听新余台记者丁锐的报道:
新余市民黄先生看中了一套三居室的住房,在和房主协商后,以18.5万元的价格将这套住房和房后三间瓦房,部分家具一起买了下来。黄先生【当时就是看了几次房子才定下来的,然后我们就签了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我就一次性把钱都付清了。】
解决了买房大事,黄先生着手准备装修事宜,可和原来房东的再次见面,却将他的热情瞬间浇灭。【后来她找到我说什么她那个阳台是自己建的,不属于这个房子的面积,要我每个平方补3000块钱给她,我说这个怎么可能啊,你卖房子的时候怎么不说?】
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房东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一审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未对封闭阳台作出特殊约定时,应视为整体出售,但鉴于被告黄先生自愿,判决其补偿原告5000元。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余市姚建律师事务所工程房地产部律师王志祥:
【房屋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具有可拆卸性的,在你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人为的把它进行分割,那么这也是属于违约的情形,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

记者手记:拿到卖房款后还要买家另外出钱买下阳台,卖方天马行空的思维方式让人哭笑不得,但在当今法治社会,想靠耍赖,失信来赚取不义之财,定然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