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这样的凶宅可以退房

08.11.2014  14:06

嘉兴平湖市区的王某,买下一套二手房,还没来得及住进去,这期间,房子里发生了一桩骇人听闻的凶杀案。案犯,是前任房东陈先生的租客。

好好的屋子成了“凶宅”,王某不答应了,拒绝支付房屋余款,说不买了。

房东陈某也不答应:虽说发生凶杀案,但屋子本身没有被破坏,又不是说不能住人。

双方在平湖人民法院对簿公堂。

新买二手房 一夜成“凶宅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买家王某说,2012年8月初,他和陈某签下一份房屋转让合同,约定以60万元的价格买下陈某的房子,他当时先付了8万元房款,约定剩余50万元在2013年年底前支付,陈某交房子。还有2万元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过户时支付。

签合同时房内还有租客,租约到当年8月底就到期了。

可租约到期后,陈某又将房子出租了。结果当年10月,房子里出了大事:新租客在屋子里犯下了凶杀分尸案。

王某认为,陈某明明知道房子已经卖掉,却还在交房前的空当内擅自将房子出租他人,本身存在过错。且新房客还在屋子里实施了残忍的杀人行为,直接导致自己今后无法在屋内正常生活,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王某要求陈某承担房屋无法正常居住生活、房屋整体严重贬值的责任,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房款8万元。

房东陈某认为自己并没有什么违约的地方,不同意解除合同。

他说,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并没有因为凶杀案遭到损坏,不存在“无法正常居住”的情形。而且房屋出租王某是知情的。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陈某返还对方已支付的房款8万元。

承办法官说,房屋的价值构成要素,不局限于建筑本身的使用功能。

房屋的市场价值,一般由建筑成本、交通条件、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社会综合因素构成。

依据价值规律,争议房屋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趋吉避凶”是客观存在的社会普遍心理现象,是广大社会群众长期以来形成的善良无害习俗,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应该得到法律的尊重。

依据人们普遍对凶杀事件的恐惧心理及对曾经发生过凶杀案件房屋的忌讳心态,本案争议房屋的价值会贬损,居住者对凶杀事件的恐惧可能影响到其生活质量。

陈某在未告知及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争议房屋出租他人,其行为增加了房屋发生各种风险的可能性。屋内发生凶杀案虽为意外,却系陈某出租房屋而导致的风险事件。

由于发生凶杀事件时房屋尚未交付给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故王某理应承担房屋出租后所产生的相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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