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村民150元买卖土火枪 都被判3年

26.06.2015  13:42

枪支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和买卖枪支,但有些人为了蝇头小利非法买卖枪支,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宁陕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对被告人刘某、王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3年。

刘某、王某是居住在宁陕县同一个镇两个村的村民,2011年下半年,刘某得知王某家中有一支土火枪,遂前往购买,经过讨价还价,刘某以150元购得该土火枪,然后私藏于家中。后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搜出该土火枪。到案后,刘某、王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

宁陕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进行买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鉴于刘某、王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当听到判决后,王某后悔地说:“早知如此,我就应该把枪上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