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为职工买意外险 发生伤亡单位仍须赔偿

03.07.2015  17:25

  □案 情

  周小军是吉安县供电公司下属单位吉安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的电工。

  2014年5月31日,周小军私自与敖城镇流江村村委会协商迁移村民王某家旁的电杆,报酬为1000元。

  协商后,周小军雇请六村民挖掘涉案电杆,自己未戴安全帽即爬上电杆作业。作业中,电杆突然折断倒下,周小军随电杆摔落砸成重伤,送医不治身亡。

  供电公司认为其已为受害人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害人家属实际领取保险赔偿款400500元,该保险款应视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不应再赔偿。周小军家属向吉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公司承担未尽到电线杆有效管护义务的赔偿责任。

  (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公司为受害人周小军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应视为职工福利。职工伤亡时该保险利益应由受害人亲属享有,投保人不能以交纳保费为由对抗赔偿责任。供电公司作为电杆的所有人、管理人,未有效排除电线杆上其他悬挂物,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属未尽到维护、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决供电公司对受害人周小军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吉安县人民法院 刘苏华 刘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