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需无犯罪前科是资格刑的滥用
“有犯罪前科就不可以买房吗?贵单位凭什么立定此项规定?”6日,一张云南昭通市盐津县普洱派出所为辖区内一名张女士开具的无犯罪前科证明引发网友关注,证明中,办事民警在为居民证明无犯罪前科之后,作出了上述质问。(8月7日《新京报》)
居者有其屋,不应勘其类。“老百姓买房也要无犯罪前科,难道有犯罪前科的就不可以买房吗?贵单位凭什么立此项规定?”张警官的质疑,不无道理。住房是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保证居者有其屋是一项重要的民生问题。前科公民自掏腰包买房实属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只要遵循市场交易的基本规矩就足够了。售楼方对购房者进行资格审查,要求买房者无犯罪前科,已不属于“证明”泛滥了,而是对前科公民的资格扩大推定,是一种资格刑的滥用,涉嫌人格歧视问题。
罪责自负。犯罪的代价实在是很大的,而且具有延续性。比如,犯罪人不仅在受刑罚期间无法继续从事其职业,而且在刑罚结束后,还会面临不能从事某种职业的困境。这样的困境不单是来自于人们在思想上对有前科公民的歧视,也来自于国家的职业资格法对有前科公民的排斥。事实上,目前许多国家都有禁止某些前科公民从事某种职业的资格法(资格刑),这就是关于职业资格的法律和有关法律中关于职业资格的条款。
我国也不例外,《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教师法》、《律师法》、《会计师法》、《医师法》和《公证法》等诸多法律,均排除了前科公民任职从业的可能。上述法律对所有党政机关的公务员职业,律师、教师、医生、编辑记者、演艺人员等公共事业单位职业,会计、银行、证券等经济领域职业等等,给前科公民亮起了“红灯”,禁止进入,并延伸至入学、就业、征兵、公安司法院校招生等各个方面,且大多数资格的限制是终生的,只有少数存在一定的期限,对某些前科公民实行有时限的职务禁止。
显而易见,前科作为附随于刑罚的制度性规定,具有广泛的刑事及非刑事方面的效应。刑事责任的严厉性不仅体现在刑罚对犯罪人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限制和剥夺,还体现在附随于刑罚而存在的前科效应。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刑事前科仍对犯罪人产生多方面的法律后果,有着牵扯不断的联系,从而对前科公民复归社会后的日常生活带来持续性的重大影响。
不可否认,近年来我国重新犯罪现象比较突出,为了遏制居高不下的重新犯罪率,前科制度在刑事及非刑事领域里积极适用,一些法律对前科公民的从业资格进行了限制,刑法也对前科公民在定罪和量刑方面均作出了较初次犯罪者不同的规定,对于震慑和遏制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法律也保障前科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坚决反对和禁止对前科公民的资格进行扩大推定,以倡导人道主义和提升社会改造和社区矫治的效果。
但是,法无明文禁止不违法。法律义务是通过法律明文设定的、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义务。一般说来,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就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作为或不作为。在我国,除了国家公职人员外,就普通公民而言,法律义务通常限于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做出扩大推定,即不能推定法律禁止之外还有法律义务。既然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前科公民购买房屋的规定,就表明其拥有购房的自由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其实,对于前科公民而言,社会应着重需要考虑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除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消除用人单位的前科歧视、拓展就业渠道外,政府还需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将未就业的前科公民纳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并辅之以必要的社会救助措施,提高前科公民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巩固和提升社会改造和社区矫治效率。
文/徐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