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机动车安全统筹遭遇理赔难

13.09.2021  10:53

  去年,南昌车主胡先生为他的货车购买了一份“车险”,但今年5月遭遇交通事故准备索赔时,却遇到了理赔困难。

  原来,所谓的“车险”只是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属于一种在交通运输企业开展行业互助性质的举措,并不是保险。但是,由于统筹单价格低廉且与保单太过相似,现实中部分车主会将两者混淆,甚至放弃购买商业车险“裸奔”上路。

  专家表示,统筹公司一旦遭遇重大危机,车主的合法权益将难以获得保障。目前,案涉统筹公司已成失信被执行人,专家建议消费者尽快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文/图 郭静 新法制报记者戴平华

胡先生的货车

   车主

  购买车辆安全统筹出事故遭遇理赔难

  “我花了1万多元买的这个‘保险’,跟没买一样,根本起不到作用。”想起近期的理赔遭遇,货车司机胡先生慨叹道。

  据介绍,2020年3月30日,胡先生在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购买了一份“车险”。今年5月,胡先生开车出了交通事故,但在理赔时却遭遇尴尬。

  “在货车起斗的时候撞到了墩子,修车花了3万多元,我按正常流程去理赔,定损员来了现场,维修发票等材料也都交了,可现在过去4个月了,理赔款还没有打过来。”胡先生回忆说。

  在胡先生提供的“车险保单”上可以看到,这其实是一份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统筹种类载明系“机动车损失安全统筹、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和车上人员责任安全统筹”,统筹金额分别为“32万元、100万元和6万元”,统筹费用共计1.15万元。

  仔细查看这份统筹单可以发现,其中没有任何保险字样,并未体现保险类经营内容。

  “如果购买正规的车险,需要花费2.5万元左右,比统筹要贵一倍多。”另一名货车司机刘先生说。

  8月31日下午,为了解理赔进度,胡先生又拨打了中顺公司的客服电话。对方表示,理赔进度确实会慢一些,因为理赔案件太多,需要耐心等待。对方还表示,“我们是正规的公司,手续齐全,理赔事宜请具体和理赔部门联系。

  随后,胡先生又拨打了中顺公司的理赔电话,连续嘟声后,手机传出了“您所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的回复音。

  “一直都是这样,打电话给理赔部门,要么不接,要么占线,叫我怎么办?”胡先生无奈道。

  随后,胡先生又拨打了该公司业务员陶女士的电话。接通电话后,对方表示,胡先生可以去一趟河北省的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协商解决问题。

  “难道理赔还需去一趟河北,买这个车险哪里是方便,根本是添堵。”胡先生说。

   释疑

  统筹非保险,系行业互助性质举措

  那么,胡先生买的这份车辆安全统筹到底是否属于保险呢?

  对此,中顺公司的客服人员表示,交通安全统筹是一种在交通运输企业开展行业互助性质的举措,目的是为了解决大货车投保贵、投保难问题,主要针对营运大货车,具有一定的风险补偿功能,并不需要在保监会进行注册、登记、备案,不归保险监督部门管理。

  有专家指出,国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不过,现实中,很多司机对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了解不深入,将它视为一种保险。其实,交通安全统筹虽然具有一定的风险补偿功能,但不符合保险属性,不属于保险。

  事实上,早在2020年11月,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就曾在《关于防范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代替车辆保险的风险提示》中明确表示,开展“车辆统筹”业务的汽车服务公司不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不能从事保险业务,所开展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部分车主在加入“车辆统筹”后,会误认为这就是车辆商业保险费;更有甚者,某些车主在听信了经办企业“统筹费用比商业保险费用低,具有风险补偿功能,统筹费也将作为事故理赔专用基金,实行统一调剂和经济互助”的话术,从而放弃购买商业车险“裸奔”上路。

   调查

  涉事公司成失信被执行人

  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可以看到,中顺公司成立于2019年,注册资本1.5亿元,企业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经营范围包含交通安全统筹服务,但是并没有显示具有保险资质。

  新法制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目前涉及中顺公司的裁判文书多达465件,其中身为被告(被上诉人)的案件金额为5084万元,占所有案件金额比例高达98.46%。此外,涉及中顺公司的开庭公告也多达978份。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可以看到,在4起司法案件中,由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中顺公司已经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一步查询可以看到,仅2021年,该公司就58次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件分布全国多个省份。

  与此同时,在5起司法案件中,中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被法院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要求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9月7日,记者多次拨打案涉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上的客服电话和中顺公司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所留的电话,均回复“您拨打的电话正忙”,无法联系。

   律师

  建议车主尽快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需缔约一方具有保险经营权的保险机构,案涉公司并不具有相应经营资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机构,即使机动车统筹单条款类似商业保险合同,也不属于保险合同。”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晓玉分析说。

  她表示,车主购买机动车安全统筹后,当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时,机动车安全统筹不能像保险一样随车过户,需要车主退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极易产生退筹纠纷。

  “机动车安全统筹实际上就只是一个合同,理赔规则不在我国保险法及银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目前我国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车主购买安全统筹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理赔、理赔标准、赔多赔少、何时赔只能按照合同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若统筹公司不能履行合同,车主还可能无法得到赔偿。”戴晓玉建议,考虑到案涉公司已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建议车主胡先生尽快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她还提醒,统筹公司不像保险公司,一般没有缴纳用于面临重大危机时向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的保险保障基金,一旦统筹公司出现重大危机,车主合法权益将得不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