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房“短斤少两”遭“耍秤”了

14.03.2014  15:41

        我买的房“短斤少两”遭“耍秤”了

        精装房,叫我如何说爱你?

        案例回放:2011年,程先生在反复比较了主城区多个楼盘后,最终选择购买了大坪某楼盘一套三室两厅的精装修住宅。“因为我经常出差,没法张罗装修这些事儿,太麻烦了,所以图方便买了精装房,结果没想到麻烦更多”。

        2011年5月,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约定在2012年10月1日交房。到了约定交房时间,开发商如期将这套精装房交予了程先生。

        满心喜悦的程先生打开房门后却傻眼了:入户花园处零星散落了两、三个烟头;进到房间内,程先生发现每个卧室的地板颜色都深浅不一;卫生间的五金件上可明显看到锈迹;最令程先生无法接受的是,主卧房间墙体脱落、墙面倾斜严重。

        程先生愤然向开发商反映了情况,要求对方整改。一开始,开发商还是积极的配合程先生进行整改,但多次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程先生认可的精装修房标准。面对程先生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要求,开发商开始推脱,认为程先生所说装修整改问题仅仅属于“感官瑕疵”,双方为此互不让步。眼看多次协商开发商都不予理睬,程先生于2013年3月将其告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并退还全部房款及支付违约金。2013年5月3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个案件。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开发商同意一次性给予程先生7万元现金的补偿。

        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杨青律师点评:

        现代都市人的快节奏使得许多人崇尚一种快捷的生活方式,购房也不例外。购房者购买精装房以省时省心,往往却事与愿违。这主要是因为:1.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行政法规等对精装房的标准规范不健全;2.售楼时,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处的强势地位,使得购房者无谈判筹码。买卖合同中关于精装房的约定在开发商精心设计下,往往以附件或补充协议体现,一般不允许修改;3.购房者法律意识不够,购房经验少,开发商精心设计的强势条款所处位置不容易引起购房者的注意。

        律师提示:1.购房时务必了解开发商实力,了解其开发过楼盘的口碑,选择较大且诚信的开发商;2.认真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每个组成部分,特别是有关精装房的约定,并参考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下称“规程”),尽量要求开发商将约定具体明确化或者约定将该规程作为验收接房标准。3.买房前与销售人员多沟通、多咨询,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录音设备,尽量保存售房时关于精装修的宣传资料。

        案例回放:随着房屋单价越来越高,买房人买房越来越吃力,为了让房子更好销售,近两年的重庆楼市上,“可变空间”、“空中院馆”等带有大面积赠送的房源开始走俏。2012年,在比较了不少带有赠送空间的房源后,王先生最终在大渡口选择了一套套内建筑面积80.32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98.81平方米、带“空中院馆”后期装修可“二变三”的房源。

        2013年元月,接房后的王先生发现,当初置业顾问口头承诺的近10平方米的“空中院馆”赠送空间变了,当初方方正正的空中院馆如今变成了狭长型,本打算将“空中院馆”改造成书房的王先生傻眼了。王先生找到开发商协商赔偿未果后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但由于王先生前期证据保留不足,法院最终只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为王先生挽回了部分损失。

        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钟筱律师点评:

        开发商或代理销售公司在售楼时,往往给购房者承诺所购房屋可以享受赠送面积,特别是当楼盘均价偏高时,开发商或代理销售公司以向客户承诺赠送面积为手段,从而达到其拉低均价促进销售的目的,购房者此时往往误入“陷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相关规定,层高小于2.2米的夹层、插层、地下室、半地下室,房屋之间无上盖的的架空通廊等不计算建筑面积;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未封闭阳台,挑廊,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而开发商或代理销售公司往往将前述不计入或只计入半面积的部分作为承诺赠送的面积。

        律师提示:1.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特别注意其欲购买单位宣传资料等展示的户型结构图,是否包含前述不计入或只计入半面积的部分;2.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合同中的户型结构图是否与开发商宣传资料及售楼承诺一致;仔细比对户型结构图上每个部分的组成形态;3.购房时与销售人员多沟通、多咨询,尽量让其详细解释户型构成及准确回答是否存在除前述不计入或只计入半面积部分的额外赠送面积,并做好证据保存。

        重庆晚报记者 李欣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