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在审理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中关于伤者误工费如何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关于伤者误工费如何认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有固定收入被侵权人的误工费认定,因为误工费是实际减少的收入,仅凭单位一个证明,不能简单的认定其收入减少了,还应当同时审查单位财务发给当事人的工资明细表,如果具备这两项证明,法院就可以认定其收入实际减少了,对其误工请求予以支持。二是无固定收入被侵权人误工费的认定,如果被侵权人没有固定收入,但具有劳动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前虽暂无工作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获得收入的当事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精神受到打击,身体受到损害,找工作的机会将失去就更不用谈收入,故应对被侵权人的误工费请求予以支持较为公平合理。三是家庭主妇误工费的认定,家庭主妇虽然没有工作收入,但其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正常务工收入有扶持和保障的作用,如果受伤对其他人的工作会有影响,家庭经济收入和开支也会受到影响,一旦草率地认为家庭主妇没有收入而不赔偿误工费将显失公平,对其家庭成员及被侵权人带来负面影响。四是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认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在从事第二份职业中确实有误工损失法院一般要采信予以支持。不能一般意义上的认为到了退休年龄,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退休以后不能从事第二份工作,因此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笼统地说赔或不赔。
为了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伤者误工费认定做到更加公平合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一是对有固定收入被侵权人进行权利释明,告知其在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时,要同时提交工资明细表,以保证其合法权利的实现。二是对家庭主妇等无固定收入被侵权人的误工费从社会、家庭等角度进行全局考虑,不能片面的全盘否定,不予赔偿。三是已退休人员如果再就业,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收入凭证,以便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吴云 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