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事项争议较大 须引入第三方评估

10.09.2015  11:22

  本报讯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朱叶报道:日前,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近期出台了《江西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第三方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今后我省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将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由草案起草部门委托第三方对草案的立法质量、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报告。

  省政府法制办在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者讨论草案时,进行了第三方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当与经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文本一并归档存查。

  三种情况需委托“第三方”评估

  《办法》规定,涉及社会普遍关注、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的草案,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草案,以及省政府法制办或者草案起草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第三方评估的草案,都应当进行第三方评估。

  草案起草部门可以将草案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性机构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就草案中的法律或者专业方面的内容进行评估,并可以同时委托多个第三方进行评估。委托评估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签定委托协议,提出具体的委托要求。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熟悉行政立法、行政事务(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具备开展评估工作必须的其他条件。受委托的个人应当具备法律或者相关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开展评估工作并保证评估工作时间。

  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将评估工作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需依据七个标准进行评估

  第三方评估可以根据草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全部内容进行整体评估,或者对其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第三方应当重点对草案中设定的机构职责、行政权力、公民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评估。

  第三方评估主要依据以下七个标准进行:合法性标准,即草案是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保持一致;合理性标准,即草案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必要、适当,设定职权与责任是否相统一;科学性标准,即草案是否具有适当前瞻性,是否体现规律要求,是否适应时代需要,是否符合人民意愿,是否解决实际问题;协调性标准,即草案的各项制度之间是否协调一致,与同位阶立法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范性标准,即草案立法技术是否规范,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操作性标准,即草案的概念界定是否明确,各项制度及其程序是否具体可行;实效性标准,即草案出台后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取得预期效果,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成本和效益分析。

  第三方评估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事项有专门评估标准的,按照专门评估标准进行评估。

  评估方案、报告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方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准备阶段,第三方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制订评估方案。实施阶段,第三方应当按照评估方案收集与草案相关的信息资料,归纳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得出初步结论。评估报告形成阶段,第三方应当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第三方可以根据评估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个案分析、相关立法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进行评估。

  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当作为草案修改完善的重要参考,委托评估部门应当向第三方反馈评估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三方评估工作的方案、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