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和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权限的通知

26.06.2015  13:48


  


  关于下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和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权限的通知


  赣商务办建字[2015]104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繁荣汽车流通市场,省商务厅决定将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和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权限下放至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结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第10号令)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二)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


  二、下放时间


  从2015年7月1日起。


  三、下放地区


  江西省11个设区市(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赣州市、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6个省直管试点县(市)(共青城市、丰城市、瑞金市、鄱阳县、安福县、南城县)。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工作承接。各地要积极做好下放事项的具体承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学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第10号令)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有关制度,确保本地区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和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工作顺利进行。


  (二)积极开展备案工作。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和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权限下放后,各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备案流程(附件)积极开展备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对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和汽车品牌经销商进行调查摸底。对已办理备案的,要按照要求加强监管;对尚未办理备案的,要督促其尽快办理备案。


  (三)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树立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意识,及时公布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和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工作流程、备案应提交材料等相关事项,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要深入汽车流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指导,促进汽车流通公平交易,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附件: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和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流程


  


  


                   2015年6月24日





来源:( 江西省商务公众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