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云风:“盲驾”入刑理想丰满执行骨感

03.11.2014  13:38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了建议。有委员认为现在在驾驶机动车时玩弄手机或手持终端的现象很严重,如果将此类行为入刑,相信会降低驾驶风险。(据11月1日《京华时报》)

  开车的时候玩手机或者其他手持终端容易造成交通事故,这一点相信多数人会认同。现实中因为“盲驾”造成的交通意外也偶尔出现,从这个层面上来说,代表委员建议以此入刑,也有其实际的道理。但在笔者看来,将“盲驾”等同于“玩手机”本身值得推敲,而且即使“盲驾”入刑也必须区分好“”和“”。

  将“盲驾”入刑的法律依据是危险驾驶。目前危险驾驶只规定了“醉驾”和“飙车”两种行为,“毒驾”同样危害公共安全未入刑。而在一些代表委员看来驾驶机动车时玩弄手机或手持终端危险程度等同于上述三种行为。诚然,如果驾驶机动车一味沉浸在手机里,的确会危害公共安全,但“玩手机”又不完全等同于“醉驾”、“飙车”。

  首先在构成罪行的法律要件认定上,就会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判断是“玩手机”造成的“盲驾”。“醉驾”可以测酒精,吹一口气看数值就知道,有一个量化的标准;“飙车”可以用技术条件测时速,时速高于多少就是飙车,这也不存在争议;“毒驾”入刑也不存在操作的难题,只要在尿检时检出违禁成分即可认定。但“玩手机”造成的“盲驾”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难道是要定一个标准,看一眼或者两分钟?这里面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其次是如果“盲驾”入刑,就必须把“”和正常的“”区别开来!现代社会对手机的依赖程度之高已经达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办公、交际、生活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手机。那么在通勤时间道路拥堵小车蜗行时能不能发一条短信、回一条微信呢?在开车时间有急事能不能接个电话呢?如果可以,你又怎么区分他是在回短信还是在刷微博呢?如果不行,那遏制了别人的正常紧急需求,又如何保证法律的执行呢?

  要区分“玩手机”和正常的“用手机”是立法存在的一个极大难题。可以预见的是,如果一律入刑,又会造成打击面广,执行难,最后进入法不责众的怪圈!

  当然,从法律上说,我们支持对“盲驾”进行一定的法律处罚,毕竟一旦真正出事可能危害社会安全,前不久便有一位驾驶员因在驾驶公交车时不停看微信,结果造成人身伤亡。但是要深入立法入刑,就必须慎重,因为如果入刑之后难以执行,那还不如先缓一缓,不然损害的还是法律的公信力。所以这位委员建议虽好,但在厘清上述问题之前不宜仓促入刑!

  其实针对驾驶时玩手机,可以借鉴我们对“中国式过马路”进行治安处罚加道德教育的方式。治安处罚用罚款扣驾驶证分的形式,这是硬的一面;道德教育以说服感化为主,这是软的一面。软硬结合,法律和道德同进,或许效果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