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办:打击谣言需分故意和无意
■ 社论
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和打击网络谣言,本来并不矛盾,确定违法的边界还需要回归法律本身,不能由作为受批评者的个别政府官员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昨日,针对国家整治网络谣言中的一些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负责人称:需要区分故意造谣和无意传谣的网民;对于不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同时,他还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始终把互联网作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充分重视并保障民众发表建设性的言论。
在此前一天,最高法也表示:对于《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执行中出现的个别偏差非常重视,已经对地方法院进行指导,并提出严格要求。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为保护公民的名誉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打击网络谣言是必要的。
然而让人遗憾的是,近期的基层执法中发生了多例偏差。比如,8月安徽砀山一网民,将当地一起10死5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说成“16死”,竟然被当地警方以“造谣”的名义处以行政拘留,引发网友强烈质疑,最终当地公安也承认处罚不妥。9月,更是发生了“张家川初中生发帖案”,甘肃省张家川县一名16岁初中生杨某因为质疑当地KTV的一起死亡事件,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成为《解释》公布后“第一案”。不久在公众、媒体的强烈关注之下,发帖少年被释放。
如此草率的抓人放人,损害了司法公信,也损害了“依法治网”的严肃性。需知道,打击谣言应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治框架内进行,绝不是搞“运动式执法”。就目前发生“执法偏差”的个案来说,网民往往是把批评的矛头指向了政府及有关官员,这就要警惕个别基层政府或个别官员利用打击网络谣言的机会,狐假虎威、上纲上线趁机打压网络批评。9月25日《人民日报》也发表评论:要警惕少数地方的“歪嘴和尚”曲解法律,把两高的《解释》念歪了经,拒绝舆论监督,这是“土皇帝思维”作祟。
要落实群众路线,党员干部“照镜子、正衣冠”,鲜活泼辣的网络批评、建议必不可少。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和打击网络谣言,本来并不矛盾,确定违法的边界还需要回归法律本身,绝不能由作为受批评者的个别政府官员口衔天宪、“自己做了自己的法官”,这才能避免基层的“执法偏差”。
具体而言,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网民发言的主观动机(恶意造谣传谣,还是无意传播?),所造成的社会损害来定责处罚:误传谣言,道歉删帖;损害他人名誉权的,承担民事责任;普通违法,承担行政责任;只有严重的违法,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行为,才需受到刑事追究。同时,基层政府、官员要“容得下尖锐批评”,执法应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更要杜绝以反谣言的名义,打压舆论监督。
http://it.sohu.com/20130929/n387418933.shtmlit.sohu.comtrue新京报(责任编辑:毛启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