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情形各异 保险理赔论责依法

16.02.2014  13:40

        驾驶机动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麻痹大意就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甚至发生车毁人亡的惨剧。因此,为了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补偿和赔偿,车主都给车辆上了保险。有的保险属于强制性责任保险,有的保险属于自愿性的商业保险。

        本期案苑版涉及的案例大多涉及交强险。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产生疑问、发生争议时,一般应当掌握两个原则:一、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二、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两项保险理赔原则在本期案例中都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当然,如果相关免责条款已经明确说明,且事故发生本身是由违法行为导致,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在我国每年发生的各种事故中,交通事故是造成人员伤亡最大的。我们也希望司机朋友在开车时慎之又慎,竭尽全力避免事故的发生。           (胡勇)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