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通过《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23.03.2017  01:27

3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南昌召开,审议并表决通过《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将于近期颁布,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信用评价、安全风险评估、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等制度。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从业单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今后,我省、市交通质监机构由委托执法改为授权执法,各级交通质监机构将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采取“双随机”检查、抽查、暗访、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强化事前事中监管,依法查处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条例》实施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更为完备的法律依据,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建设市场秩序。(万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