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或需缴纳50%增值收益

10.09.2014  11:21
    9月9日起,《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

    2008年1月,深圳市出台《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37号文件出台后,深圳市第一批面向户籍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签订买卖合同目前已满5年。在《办法》正式出台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即可受理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的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申请。

  《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原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发生额)。

  与其他大城市相比,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缴纳增值收益的比例属于中等偏低水平。厦门的缴纳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与原购房价之间差价的90%,广州为80%,北京为70%,杭州为55%,上海的缴纳比例则约为市场价的35%-45%(政府产权份额)。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经适房政策出发点是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不鼓励购买人购房后进入市场交易获利,然后又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经济适用住房如果不缴纳增值收益就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不仅违反国家基本政策规定,对其他社会群体也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