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4次产检仍生残疾婴儿 医院称不在检查范围

13.12.2013  20:08

  新生儿呱呱坠地,一家人原本应该沉浸在无限的欢乐中,然而,马先生一家却被无尽的悲伤笼罩。他妻子在产检时被告知胎儿身体正常,但婴儿出生后却左臂残疾。他以B超检查不规范、剥夺了其优生优育权为由,向稷山县妇幼保健院索赔未果,希望得到本报的帮助。

  12月6日,本报记者来到事发地,深入调查了这一事件的前因后果。

   残疾婴儿出生 欢喜瞬间变悲痛

  马先生的家坐落在稷山县寺后窑村的山脚下。家里窗明几净,干净整洁,屋内到处摆放着马先生的爱女佳佳的照片。在马先生的妻子赵女士的怀里,佳佳一双水汪汪的眼睛紧盯着记者,熟悉了一会儿,佳佳笑了,胖嘟嘟的圆脸上闪现出一对深深的酒窝。赵女士掀开孩子厚厚的小棉袄,佳佳一只残缺的手臂展现在众人眼前。佳佳没有左前臂,也没有左手,她的肘关节处,被细嫩的皮肤包裹着。看着孩子的残臂,赵女士潸然泪下。“孩子出生到现在,她一直这样哭,眼睛里总是噙着泪水。”马先生一边安慰妻子,一边向记者诉说这段伤心的往事。

  2012年3月,结婚三个多月的赵女士怀孕了,这让马先生一家人欣喜万分。为了生出个健康的宝宝,马先生一人挑起生活的重担,让妻子在家安心养胎。而婆婆又是煮鸡蛋、又是炖鸡汤,给予了儿媳最周到细致的照顾。

  当年12月23日,赵女士经过剖腹产,诞下一名女婴。产房外,医生将裹着毯子的婴儿递给马先生,大家抱着孩子进入病房,并未留意查看孩子的身体。当医生告知马家人,婴儿左臂残缺时,众人惊讶地拨开毯子,眼前的情景犹如晴天霹雳。一家人难以接受这个事实,悲痛不已。赵女士得知此事后,差点哭晕过去。

  一年来,马家人逐步接受了孩子左臂残缺的事实,对孩子精心抚养,佳佳成了全家人的开心果。从马先生家里摆放的爱女的照片可以看出,马先生一家三口的合影温馨、幸福。

  痛定思痛。马先生想起,妻子怀孕后的每次检查不都显示胎儿正常吗?怎么生出来后却不正常了?

  2012年7月5日,马先生陪妻子来到稷山县妇幼保健院进行B超检查,他们希望了解胎儿的身体情况。当时,给赵女士做B超检查的是该院的医生尹洪群。经过一番检查,尹洪群给出“胎头脑中线居中、胎儿脑动反射好、胎盘后壁羊水适中”的检查报告,他告诉马先生夫妇,孩子身体情况正常。

  此后,赵女士又在该院做了三次晚孕期B超检查,最后一次是分娩那天,均给出孩子一切正常的报告。而这四次的B超检查中,都没有提及胎儿的四肢是否健全,更令他们感到奇怪的是,在该院填写的一份赵女士的分娩记录中,“出生缺陷”一项,竟然选择的是“”。

  马先生认为,如果医院能提前告诉自己,胎儿的身体是有残缺的,那他们夫妻就可以选择不生这个孩子。如今,马先生想到女儿残缺的左臂,将影响一生的学习、生活、婚姻、工作……就心痛不已。马先生向专业人士咨询过,随着孩子渐渐长大,需要安装假肢,而成年之前假肢还要进行多次更换,其费用至少百万元。全家人仅靠马先生打工挣到的千余元收入维持生计。如此巨额的费用,他们根本承担不起。

   B超是否该查胎儿四肢 双方各持己见

  是做B超医生的失误,还是机器的问题?B超是否能检查出胎儿的四肢畸形?带着这些疑问,马先生查找了大量资料,试图找到问题所在。

  他告诉记者:“我通过查找权威网站,了解到晚孕期B超能够检查羊水量、胎盘位置、胎盘成熟度以及胎儿有无畸形等情形。我确定,B超完全可以检测出胎儿的健康情况,我妻子在孕期,胎儿不该被诊断为正常的。

  2013年元旦刚过,马先生和家人来到稷山县妇幼保健院,准备为孩子讨个说法。该院则以胎儿四肢不在B超检查范围为由,认为医院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这样的结果,马先生无法接受。无奈之下,他于3月7日向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残疾婴儿的出生与稷山县妇幼保健院存在直接关系,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马先生向法院递交了司法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但等了7个多月,司法鉴定的通知书迟迟没有下来,这让马先生一家人心急如焚,不得不在10月份撤诉。“帮我们打官司的律师特别好,看我们家贫,把诉讼费退还给我们了。”马先生说。

  12月6日,记者在稷山县妇幼保健院,见到了接生佳佳的医生苏美娟,她证实孩子刚出生时就是残疾的。在医院的B超检查室,记者并未见到当初为马先生妻子做B超检查的医生尹洪群,另一位杨大夫在值班。彼时,刚有一位孕妇做完B超检测离身。杨大夫向记者展示了B超检测报告,仪器显示“胎儿鼻唇显示不欠尚清,四肢未能完全显示”。杨大夫告诉记者,由于胎盘的成熟度、胎儿的姿势等原因,B超只能检查出七类能致死亡性的情况,而其他包括四肢的情况不一定能看出来。“即使分好几次检查,也不一定能看出来。

  稷山县妇幼保健院办公室主任李义俊告诉记者,因为医学的局限性,不是什么都能检查出来。该医院所做的是产前的常规检查,只检查致死性情况,“如果我们没有检查出致死性情况,就属于操作不规范,那得负责,但四肢不属于检查范围。

  记者拿出医院开具的那份出生缺陷被选为“”的分娩记录,询问李义俊主任:“如果说,做B超时不一定能检测出胎儿是否残疾,但在孩子出生之后也看不出来吗?”对于记者的疑问,他沉默了,“这确实属于疏忽,写的时候应该写清楚。我会跟领导反映一下。

  一直为赵女士做B超检查的尹洪群医生到底有没有查看胎儿的四肢?记者随即拨通了他的手机号。电话中他告诉记者,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B超作为初步筛查,只检查致死性的几类情况,而四肢发育不在检查范围。“而且肚中的胎儿正处在发育过程,根据胎位、姿势、羊水的多少,及超声仪器设备的限制,都不能完全看出来。

  对此,稷山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孙莹冰的解释也是相同的。对于事件的处理,她表示只有等权威的医疗鉴定结果出来才能做决定。

   法律途径解决前 需做医疗事故鉴定

  对于这场B超检查未查出畸形儿的纠纷,稷山县妇幼保健院到底有没有责任?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走访。

  国家卫生部颁发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而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三基训练指南——妇产科》一书中,关于B型超声诊断的检查内容有十项,其中第七项要求观察胎儿四肢情况,测量股骨及肱骨长度等,注意有无肢体或手足的畸形或缺失,有无短肢畸形。但在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操作技术规范》(超声医学分册)中,正常和异常中晚期妊娠的超声检查内容,都没有提及胎儿的四肢情况。异常中晚期妊娠一节中提到,超声检查时“受仪器性能所限,有些胎儿畸形即使仔细检查也无法显示”。

  相关规定和专业的医学书籍,对于超声检查内容是否包括胎儿四肢不甚一致。记者继续带着疑惑,来到省城的一家大型三甲医院,该院B超室的史大夫告诉记者,卫生部规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检出6种严重的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型的软骨发育不全。而对于胎儿四肢发育的排畸筛查,是在怀孕期的20-24周。在正规大型医院,胎儿的四肢发育属于排畸的筛查范围,而在此期间筛查也是最好的,因为在20周之前胎儿太小,而24周之后胎儿又大,看不到或看不全四肢。

  另一家三甲医院B超室的张大夫则表示,虽然超声检查是产前发现胎儿畸形的一个重要手段,能发现大部分胎儿畸形,但不一定能检出所有的胎儿畸形,即诊断符合率不可能达到100%。“遇上一些‘顽皮’的宝宝,一直蜷着胳膊,也很难以从仪器上看出来。

  马先生的女儿佳佳的左臂先天残缺,B超四次检查却未查出异常。稷山县妇幼保健院应不应该在B超检查时,观察胎儿的四肢情况?马先生在撤诉后,还可否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12月10日,记者专门采访了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张庭会。

  张庭会认为,从程序上来说,马先生如果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那么,他首先应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他们会根据相关规定作出鉴定。这样以后打官司就有了依据,上述问题也将可以得到解答。如果当地县卫生局无法进行这个鉴定,那么他们可以做一个委托书,马先生可以去省城等更具有权威性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医疗事故鉴定。

  针对马先生目前已撤诉的情况,张庭会说,起诉时效应该是从认定了这起纠纷属于医疗事故之日起,人身损害起诉时效是一年。“马先生现在还能起诉,马先生应该及时解决这个事情,不能拖的时间太长。

  稷山县妇幼保健院作为县级二级甲等妇幼院,产前B超检查到底该不该查胎儿四肢?对于这场初生婴儿残疾的医疗纠纷事件,院方到底有没有责任?这是马先生也是许多人想知道的。对此,本报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

  见习记者 苏鑫波 冯艳丽 文/图

  (原标题:“医院剥夺了我们的优生优育权”)

(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