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三:甩团最高赔偿三倍的团费

29.05.2014  13:09

    南昌工商、消协解读新版旅游合同 解除合同可按规定退团费

    近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对旧版旅游合同作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27日,记者采访南昌市工商局、南昌市消协相关负责人,就新版合同三大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

    解除合同可按规定退团费

    案例:刘先生购买了某旅行社一个两日游产品,因临时有事未能成行。刘先生找到旅行社想退款,旅行社要求刘先生除赔订机票费用外,还要支付违约金。刘先生最终没有向旅行社提出退团的请求。

    新规: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扣除;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扣除;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

    解读:新版旅游合同明确解除合同的扣费标准,对消费者是个好事。新版旅游合同中退团扣费标准的下调,也契合《旅游法》规定,强调旅游者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亮点二

    购物地点时间需写入合同

    现象:《旅游法》虽然严禁导游强制旅游者购物,但允许双方协商,在旅游者自愿情况下,可以加入购物环节。许多小旅行社便以旅游者自愿为名,将旅游者带到购物点长时间停留。

    新规:新《旅游合同》对自愿购物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在合同补充协议中注明购物场所名称,最长停留时间、地点,主要商品信息等。如果在未签协议情况下发生购物,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解读:此项修改充分保证了旅游者的知情权,也避免了部分旅行社钻“自愿购物”的空子,让旅游消费更加透明,有利保护旅游者的权益。

     亮点三

    甩团最高赔偿三倍团费

    案例:周先生参加五日游,导游在旅游车上要求抽出1小时参观珠宝店。旅游团成员拒绝导游要求,导游便要求司机停车,对不参观的旅游者,终止参加旅游行程的资格。

    新规: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解读:甩团行为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新版合同将给旅行社或导游形成震慑力,甩团行为有望得到根治。(来源:信息日报 吴荣玲、记者罗捷、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