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亲爱的消协,兰州人喊你公益诉讼

16.04.2014  12:31

14日上午,5位兰州居民对涉事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提起了诉讼。但兰州市中院拒绝了这一起诉状,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4月15日《中国青年报》)

面对权益被严重侵犯的现实,兰州市民没有任何过激举动,而是理性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是对法治理念的践行。无论从哪个角度说,这都应该是政府和社会所乐见的。可是,当地法院的态度却是拒绝受理。

兰州中院拒绝受理的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具体来说,民事诉讼法第55条内容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换言之,公民个体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保护个体利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公益诉讼的范围,而是属于一般的普通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但是,不知道当地中院在拒绝受理市民诉讼时,有没有“顺便”告诉他们,可以通过怎样的法律途径来维权呢?

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法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法条正式赋予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权。但到目前为止,我们似乎还没看到哪里的消协组织,正式行使了该项权利。那么,这一次呢?兰州市民对自来水苯超标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拒绝了,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消协组织,能关注到吗?

兰州市民或许已经饮用了8天的苯超标水,潜在的健康损害无法挽回,他们被侵犯的权益必须得到维护。而这样的维权行动,最佳的方式就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现在,既然法律未能授予普通公民发起公益诉讼的权利;那么——亲爱的消协,兰州人喊你公益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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