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非亲生无过错方可获赔 南昌涉非亲生子离婚案呈增长趋势

11.07.2014  10:35

  近期,有媒体报道了一则“老太带孙子做鉴定,竟发现孩子是丈夫和儿媳所生”的消息引发人们热议。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在离婚案件中,非亲生子现象呈上升趋势。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表示,近两年来涉及此类的离婚案较过去相比增加了一倍左右。西湖区法院也表示,和去年相比,今年判决的离婚案中涉及非亲生子因素的案件增加较明显。

  这类案件中,一般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会立案或判决离婚?要求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的小孩抚养费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经亲子鉴定小孩非亲生,起诉离婚,法院一定会支持吗?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邀请两位法官,为读者答疑解惑。

  案例

  婚后发现儿女非亲生 男子诉离婚获准

  上个月,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男方和女方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生育了一男孩。三年前,两人分居,分居期间女方又产下一女,男方知道女儿非其亲生。因怀疑儿子也非其亲生,男方去做了医学鉴定,结果得到证实,遂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赔偿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女方在婚后违反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原则,女方所生育的儿女非男方亲生,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至于小孩抚养问题,女方所生的儿女经过司法鉴定,不是男方的亲生子女,因此应由女方抚养,抚养费也由其自理。对于男方要求的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女方对家庭不忠,出轨致怀孕生育孩子,而非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而导致夫妻离婚,故不具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因此,男方要求女方赔偿25万元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女方的行为确实给男方带来较大的精神伤害,应酌情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由于女方无工作,又要抚养两名幼儿,酌定赔偿男方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丈夫疑儿非亲生 妻子要求离婚未获准

  西湖区法院今年还审判过一起离婚纠纷案。市民李伟到外地同学家游玩时,认识了当地人杨娟,后确立恋爱关系。三年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过的却是“双城生活”,结婚后三个月杨娟生了个儿子。由于李伟怀疑儿子非其亲生,两人经常吵架,杨娟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但李伟需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让,虽然原、被告之间因聚少离多以及李伟怀疑小孩非亲生等家庭生活琐事会发生争吵,但只要能够多加交流和沟通,消除误会,夫妻感情和好如初还是有可能的。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杨娟要求离婚,法院不予准许。(李伟和杨娟均为化名)

  释疑

  被告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如何认定

  青云谱区法院程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有男方怀疑孩子非亲生,就偷偷拔了儿子几根头发去做亲子鉴定,同时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后,男方拿到了亲子鉴定报告,证实儿子确实是非亲生。但是,男方单方面做的亲子鉴定,法院只会作为证据之一,需要在审判期间重新做鉴定。

  当然,也会有被告拒绝配合做鉴定的,且这种情况较多。为此,2011年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之后审判的案件,法院一般会支持原告的诉求,也就是推定孩子非原告亲生子。

  要求返还抚养费 法院是否支持

  如果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只要证据充分,法院一般会判令酌情返还。

  程法官解释说,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的请求,要看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知道孩子非其亲生子女。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知道孩子非亲生且还抚养,法官就可能会认为原告是自愿并同意抚养孩子成长,就无权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反之,不是自己的子女,当然也就没有抚养义务。可以说,只要证据充分(如亲子鉴定等),法院一般会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

  不过,法院也有不支持原告请求的。青山湖区法院法官黎国栋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4月2日《关于夫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有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但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由男方分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不予返还。”

  孩子非亲生 起诉离婚能成吗

  铜鼓县人民法院曾判决过一起离婚案,女方患有癌症,亲子鉴定显示孩子非男方亲生,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 黎国栋表示,该案可能是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从该案女方身患癌症需要治疗的情况来看,该判决结果体现了上述法律精神。

   此外,程法官还告诉记者,离婚后仅要求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诉求,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对于原告仅仅是怀疑孩子非亲生,但拿不出证据的,法院一般也不会立案。

  ■信息日报记者王欢、实习生刘水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