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囧途”告“泰囧”及徐峥: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

09.01.2014  17:43

电影《人在囧途》出品方将《泰囧》制片方及徐峥告上法庭,称对方故意误导宣传,让观众误以为《泰囧》是《人在囧途》续集,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为此索赔1亿元人民币。昨天上午,此案在市高院开庭审理。

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及其老板刘光伟(《人在囧途》出品人)起诉称,华旗公司享有《人在囧途》电影作品、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及《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

2012年12月,《人再囧途之泰囧》公映,该片由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资并出品,由徐峥担任导演和编剧。5被告将其电影名称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使用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宣传过程中,5被告还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所拍电影是《人在囧途》的续集,使观众误认为《泰囧》是《人在囧途》原出品人、原班人马打造。

其实我们早就已经获准拍摄《人在囧途2》。”两原告表示,徐峥在影片宣传时多次提到《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挤压了他们继续拍摄此类影片的空间,抢占了他们的市场份额,导致他们的《人在囧途2》无法拍摄。

两原告要求除徐峥外的4被告承担1亿的赔偿责任,赔礼道歉,并要求5被告同时停止侵权。

法庭上,5被告一并答辩指出,《泰囧》是独立创作的影片,与《人在囧途》不存在任何关系,也不存在两原告所说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侵犯《人在囧途》的任何权益。“人在囧途”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说的知名商品,也不构成法律中所说的特有名称。“‘人在囧途’名称的初始来自于1985年的新加坡电视剧《人在旅途》,而‘囧’字也是2008年的十大热词,所以并非独创或者唯一。”

电影行业不禁止片名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情况,被告律师举例称:“比如《疯狂的石头》《疯狂的赛车》,不同出品方也要借助前一部影片为后一部造势,电影行业从审批开始,就不会在片名的相似度上予以禁止,否则全行业都构成侵权。

5被告还指出,由于影片上映档期相隔数年,不会造成观众混淆。原告所说的续集等虚假宣传的说法,均不是《泰囧》官方宣传,而是来自于媒体的宣传报道。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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