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育生女后 丈夫起诉离婚

13.08.2015  19:31

  鹰潭在线讯(赣东都市报邵金华、黄雪萍)报道:结婚多年,因丈夫不能生育,妻子征得丈夫及婆婆的同意,选择人工授精,终于喜得一女。谁想孩子生下后,丈夫以女儿与其没有血缘关系为由,起诉离婚。近日,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准许双方离婚。

   甜蜜开始,丈夫不能生育

  小王(男)与小英(女)在2004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接触恋爱一段时间后,2005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好,唯一的遗憾是小王没有生育能力,幸福的家庭缺少一个孩子。

   弥补遗憾,妻子选择人工授精

  为了弥补这个遗憾,小英在征得丈夫小王及婆婆的同意后,决定采取人工授精的方式为这个家添一个孩子。2011年7月,女儿敏敏在一家人的期待下降生了,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欢乐。

   离奇官司,丈夫起诉离婚

  敏敏出生后,小王对来之不易的女儿也是关爱有加。但好景不长,随着女儿的长大,小王总觉得女儿和他没有血缘关系,不是亲生的。在敏敏四岁时,小王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认为小英的行为伤害了他,要求小英支付精神抚慰金。

   法院准予离婚,敏敏随母生活

  在庭审中,小英和小王均同意离婚,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小王表示敏敏与其不具备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也不是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不会抚养敏敏。法院认为,敏敏为小英和小王一致同意人工受精生育的,根据最高法院1991年7月《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敏敏是两人的婚生子女,双方都负有抚养敏敏的义务,考虑敏敏年纪还小,随小英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故判决敏敏由小英抚养,小王支付抚养费。

  至于精神抚慰金的问题,因小英是在经过小王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人工授精的,小王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还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