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成洋:人性的感动可以超越对死亡的忌讳

10.12.2013  11:32

  武文英长期辛劳照顾两个脑瘫孩子20年,46岁的她早已满头白发。2012年2月,她把农药瓶递给脑瘫双胞胎儿子,致二子死亡。2013年11月20日,武文英因涉嫌故意杀人,在河南省鹿邑县法院受审。无独有偶,2010年11月20日深夜,不堪生活压力和精神压力重负的韩群凤趁丈夫外出,在出租屋内将两个儿子溺死在浴缸内,然后服毒自杀。第二天,昏迷中的韩群凤被丈夫发现,经抢救生还。

  这两起案件何其相似,两年前的11月20日一个母亲杀害了自己的双儿,两年后的11月20日另一个母亲也要为亲手杀害自己双儿面临法律的制裁。案件中的母亲都明显触犯了我国刑法,但发生在她们身上的故事又着实让人心酸。在整个社会感性的民族情怀下,她们不是罪人,反而都成了人们一种悲悯情愫发泄和寄托的载体,即为同情。这种同情恰恰反映了一个民族最真实的血肉性情,是切切实实地抒发作为人的情感表达。

  若是从生命伦理学的角度出发,无论是武文英还是韩群凤,她们对自己的孩子实行的死亡手段可看作是安乐死,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然都是两条生命地消逝,但对于一个生命体生存意义而言,她们没有产生严重危害而是解脱了被躯体捆缚的灵魂,让混混噩噩地游于世上的哀愁消减,所以这两位母亲都不应被判有罪。但律法铁面无私,如果都一昧地靠感情处事,那么白纸黑字的法令也就成了空洞无物的废纸,所以等待武文英的依然是有罪判刑。

  当民情与严令相矛盾时,我们仍然要坚持法律的效力,因为这是一种公平分派行为,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原则。也许有的时候律法过于严肃不通人情让人厌恶甚是讨厌,但要维持社会的稳定秩序就需要这样的一杆铁秤去主持人心善恶。当然律法并非一沉不变,凡是明文条例无不是为人所考虑,离开“为民”前提的法律终究是要被修正的,顺应民心的律法方可万世传代。比如美国宪法自18世纪末确立以来,基本没有做过修改,两百年间只是在其基础上不断地完善,像这样的一部法律就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看待发生在武文英身上的故事,如果将其地点放在日本、瑞士等国,她就不太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因为这些国家包括美国的一些州在内都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即可对活人实施安乐死的做法。可惜武文英毕竟在中国,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我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这也就为武文英的“悲中悲、怨上怨”牢牢锁上了一把枷锁。

  事实上,在武文英所在的赫庄村,所有村民都在为她保守着孩子死去的秘密。直至事发10个月后武文英自己走进派出所自首后,这起亲母毒儿案才一下子出现在了公众的视线。为此,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是何种力量在驱使全体村民为一个杀人凶手守口如瓶呢?是因为利益、惧怕、无知、同情,或是一些其他的原因吗?

  杀人偿命是社会大众普遍的共识,村民们不可能忽略这起案件的严重性质。此外,家境贫穷的武文英却是出名的慈母,既不让人畏惧也无法向人提供利益贿赂。因此唯一说得过去的理由就是,村民们精神领域的感性体验战胜了其认知的基本常性。本质上还是因为村民被武文英20年来无怨无悔地照顾脑瘫儿的行为所感动,其不辍付出的慈母印象深入人心。也因为感动和同情,3000名村民甚至还共同为武文英向法院求情,可见人性的感动是可以超越对死亡的忌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