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纵横:减刑假释改革要透明也要平衡

13.11.2014  01:16

据报道,广东法院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开庭率达到100%,并在全国首创了裁前报告、裁后报备制度,管住“有钱人”、“有权人”和“有名人”的减刑假释。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三类常见的服刑减免或停止状态。尽管事由不一致,但客观上都会导致“提前出狱”。如果不对它进行透明和规范管理,那些事实上更有能力购买刑期、杜撰医学证明的人就有机会逃脱应有的法律制裁。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并最终成功外逃,就充斥着暗箱操作下的钱权交易与各环节的里外串通。“提前出狱”把控不严,将会把司法审判机关努力下形成的司法公正前端,变形为刑事司法执行阶段的司法腐败后端,严重损害司法威信和社会正义。

由于历史的原因,罪犯入狱后的减刑假释决定权,事实上由监狱管理者单方掌握,减刑假释事由视乎他们的直接判断。因此,监狱管理者有机会进行“刑期寻租”,罪犯或家属也更有诱因与监狱方达成“寻租契约”。经过改革,减刑和假释的决定权重回法院。不过,在大部分法院只对案件进行“形式审理”以及异议人等相关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减刑假释的实质决定权,依然很大程度上被监狱管理方左右。

而从司法效率的角度考量,如果所有类型罪犯的减刑假释都要经过实质司法审理,从目前法院系统的人力资源来看并不现实,而且一部分减刑假释的确没必要经过冗长的司法审理。率先在一些社会危害严重性较高的犯罪中推行“阳光司法”,是切合实际的做法。

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公布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指导意见,特别选择了“三类犯罪”为重点防范司法腐败的领域,既瞄准了刑事司法执行阶段的腐败问题,也兼顾了司法效率与社会效益的平衡。

在考虑现实可行性的前提下,高墙内的司法改革基本方向还是透明化。减刑假释事由的设定,要遵从公示和可查询原则,并及时告知相关各方。只有事由设定适当、产生事由符合事实,才能成为司法机关裁定是否准予减刑和假释的法律事实依据,不得为某一犯人而特设“事由”。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定权时,应遵从“实质审理”原则,开庭率与证人对质到庭率必须达到法定标准。

从这个意义上讲,广东推出的提前报告与事后报备等制度创新,最值得借鉴之处,就在于它以优化流程细节、收紧各个环节来遏制司法执行的后端腐败,从而让司法公平的阳光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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