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副部长:去年投资4.36亿用于空气监测建设

01.04.2015  18:56

适应新常态 迎接新挑战

全力做好“收官十二五、谋划十三五”的各项工作

——在2015年监测工作现场会暨廉政工作会上的讲话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吴晓青

同志们:

这次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现场会暨廉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十八届中纪委四次、五次全会,全国“两会”以及2015年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分析当前环境监测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全面总结2014年工作进展,积极谋划“十三五”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思路,布置2015年重点任务。一会赵九方同志还将就加强监测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重要讲话,大家一定要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下面,我讲四个方面的意见。

一、 深刻认识环境监测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和趋势性变化。吉宁同志指出,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耳目、尖兵和基石,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做好监测工作必须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

(一)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高度重视,为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今年“两会”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是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话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一些代表团审议时,就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再次深刻阐述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为我们做好工作指明了方向。去年以来,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对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颗粒物源解析、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等工作先后作出10多次重要批示。特别是,张高丽副总理专门就新标准实施以来的大气环境监测工作作出明确批示,既肯定了我们取得的成绩,也要求我们巩固建设成果,加强运行维护和监督检查,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全国监测系统干部职工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实施环境质量与总量双管控,为环境监测作用发挥提供了广阔空间

环境质量改善是环境保护的核心。当前,环保工作正朝着协同推进环境质量改善与总量控制双管控的方向转变。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指标如何确定,改善效果究竟如何,必须依靠环境监测数据来评判。总量控制制度如何完善,如何更好地进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也必须依靠监测技术体系支撑。系统提升生态保护水平、加强重点区域领域环境风险综合管控都需要进一步强化环境监测业务。应该看到,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的深入开展为环境监测支撑作用的进一步体现提供了广阔舞台。

(三)人民群众对监测数据关注度日益提高,为环境监测发展壮大提供了良好机遇

当前,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不断增强,对环境监测数据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发生污染事故时,及时有效的监测数据都是群众的“必需品”。我们应当积极顺应群众期待,及时发布各类监测信息,使老百姓更好地了解周边的环境状况,满足他们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在服务群众的过程中,使监测事业自身不断得到发展壮大。

(四)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为环境监测有序开展夯实了法制基础

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和相关机制。新《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这为我们协调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建立完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统一监测技术规范、统一信息发布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强化对环境管理的支撑。新《环境保护法》为进一步改善环境、防治污染,规定了一系列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各级监测部门要不断深化环境监测重点业务工作,为环境管理决策、监督执法等提供依据。三是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监测数据质量问题已上升到法律层面,具有了更高的约束力。四是明确了政府和企业在环境监测中的责任。政府责任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要开展环境质量、污染源监督(执法)监测和预警应急监测,公开环境监测信息,对违法者实施处罚。企业责任方面,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如果不监测、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甚至通过各种手段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都要受到处罚。五是依法公开环境监测信息。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是政府环保部门,特别是重大环境信息要实现依法统一公开。具体到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境质量信息和重点污染源监测等重大环境信息应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各省环保部门统一发布,其他部门不得随意公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这些内容进一步提升了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掣肘监测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难题。

总的来看,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新指示,环保工作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都表明我们正处于进一步做好环境监测工作的有利时期。对此,全国监测系统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乘势而上、有所作为。环境监测工作要突出对环境质量改善和三大战役的支撑作用,监测队伍要认真践行“三严三实”,保持的优良作风和良好精神状态。

二、2014年环境监测工作取得新进展

过去的一年,全国环境监测系统紧紧围绕环保工作大局,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环境监测取得新进展。

(一)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空气质量监测取得新成绩

一是提前一年完成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2014年,中央和地方共投资4.36亿元,在177个城市、552个国控监测点位完成了第三阶段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特别是新疆、西藏等地区克服自身不利条件,圆满完成建设任务,确保新标准监测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全覆盖。自今年1月1日起,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1436个监测点位全部具备新标准监测能力并实时发布6项指标监测数据和AQI值。这标志着环保部门提前一年完成了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任务,建成了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空气质量监测网,充分体现了监测系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在这里,我代表环境保护部向全国监测系统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二是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工作进展顺利。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完成建设,实现了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化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圆满完成北京APEC会议和南京青奥会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APEC会议期间,我部组织建立了协调联动机制,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山西等省区市共监测和上报PM2.5等监测数据60余万个,组织会商29次,为会议期间北京空气质量处于良好状态了提供了监测保障。南京青奥会期间,建立了国家、省、市三级监测会商机制,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监测部门开展预报会商70余次,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及时采取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提供了依据。经统计,截止目前,全国已有13个省级站、16个省会监测站和4个计划单列市站具备了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其余省和重点城市都在建设之中。

三是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直管站建设开局良好。设立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直管站是“大气十条”明确规定的任务。我部在各地环保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确定了378个国家直管站点位,协调中央财政划拨资金2000万元,作为首批201个站点的半年运行费用。目前已经完成第三方运营招标,正在开展运维交接工作。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监测结果:2014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总体呈好转趋势,与上年相比,PM10年均浓度下降2.1%,SO2年均浓度下降11.4%,NO2年均浓度持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明显改善,PM2.5、PM10、SO2和NO2年均浓度下降,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实现新突破

2013年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明确要求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国务院领导也专门对此项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我部会同中科院和工程院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承担第一阶段源解析任务的北京、天津、石家庄、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广州、深圳等地的环保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克服了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困难;监测总站组织编写了源解析监测技术方法指南、技术路线、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等技术文件,初步构建了源解析监测技术方法体系,保证了源解析工作顺利推进。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目前第一阶段9个城市已经全部完成源解析工作,成果已经上报国务院,得到国务院领导充分肯定。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先后4次做出重要批示,对源解析工作给予肯定,强调研究成果来之不易,要充分利用应用。研究结果表明,机动车、工业生产、燃煤、扬尘等是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环境空气中颗粒物的主要污染来源,约占85%—90%。其中北京、杭州、广州、深圳的首要污染来源是机动车,石家庄、南京的首要污染来源是燃煤,天津、上海、宁波的首要污染来源分别是扬尘、流动源、工业生产。各地根据源解析成果有针对性地调整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为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了重要支撑。

(三)全面落实“两个办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企业自行监测深入推进

一是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不断深化。2014年全国监测系统在专项经费减少的情况下,共对3871家废水国控企业、3815家废气国控企业、3550家污水处理厂、2700家重金属企业按要求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严密监控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同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监督性监测结果信息均在各地环保部门网站发布,平均公布率为97.9%,均达到95%的考核要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辽宁等省市排名前列。

二是全面推进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各地认真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全面扎实推进企业自行监测工作,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显著提高。全国 31个省(区市)均建立了企业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发布平台,部分企业不仅在环保部门统一建立的平台上公开监测信息,还通过厂外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开。我部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在线联网检查,并从2014年7月份开始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2014年对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结果显示,全国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率平均为91.4%,较上年度有较大幅度提高,各地均达到80%的考核要求,其中北京、江苏、辽宁、安徽等省市的完成率和公布率排名全国前列。

(四)不断加强监测质量管理,监测数据公信力得到有效保证

一是认真开展监测质量大检查。2014年我部组织12个检查组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的12个省(区、市)的72个空气自动站、72家国控污染源集中开展交叉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如实向各地进行了反馈,检查结果也在《中国环境报》公开发布,取得了良好效果。江苏、云南、内蒙古、山东等地方环保部门开展了环境监测质量 “专项行动”,完善了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体系,提高了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是大力加强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针对历年大检查中发现的影响自动监测质量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这是对“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具体整改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管理职责,加大了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力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各地环保部门也不断加强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安徽省编制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空气自动监测质量检查实施方案》等文件,更加规范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五)认真践行“监测为民”的宗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呈现新特点

一是空气质量信息全面公开。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1436个监测点位的6项指标实时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信息已全部向社会公开发布。此外,从2014年12月28日起,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已在我部政府网站和监测总站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同时,为及时分析解读空气重污染成因和发展趋势,我部建立了首席预报员和专家回应制度,适时对空气重污染过程召开专家解读会,及时回应公众关注,正确引导舆论。去年,我部继续按新标准对74个城市按月进行排名,公布排在前十名和后十名的城市,各地也开展了辖区内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和发布工作,对督促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发挥了有效作用。

二是按要求及时发布各类环境质量监测信息。我部和各地环保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要新闻媒体、移动客户端等,按时发布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污染源、生态、海洋、噪声等各类环境质量报告,发布的报告数量不断增加,内容不断丰富,公开发布的监测报告已经有30余种。各地不断规范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的内容和形式都有所创新。上海市制定印发《上海市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细则》,明确了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的工作程序。四川省编制印发了《关于规范四川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对全省信息公开工作做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拓展信息发布渠道。各地都加强了与气象部门和权威媒体的联系,不断拓宽信息发布渠道。我部会同中国气象局在中央电视台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与新华网合作的“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报告”平台正式上线。各地信息发布载体也不断拓展,由以政府网站发布为主逐步发展为网站、电视、报刊、手机客户端、显示屏等多元化信息发布方式,为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及时掌握环境质量状况,有效应对污染天气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撑。

(六)不断夯实工作基础,环境监测能力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是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各地全力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及达标验收工作,2014年上海、广东、辽宁、北京通过了全省(市)监测站标准化整体验收,吉林、山西、甘肃、贵州、黑龙江、青海、内蒙古等省级站通过了达标验收。目前,已有6个省、市通过了整体验收,21个省级站通过了验收。各地通过开展标准化建设,在机构人员、业务用房、仪器设备、质量管理等方面都有了很大幅度的改善,全国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是公开遴选出第一批环境监测“三五”人才。2014年,我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的原则,在全国监测系统评选出了25名尖端人才、222名一流专家和1916名技术骨干。通过开展“三五人才”评选,在全系统掀起了学技术、钻业务的热潮,有力推动了监测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是全力加强技术培训工作。2014年全国监测系统围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空气质量预报预警、颗粒物源解析、监测管理等重点内容,共举办各类培训班700余期,培训管理和技术人员4万余人次。我部组织编写了首套全国环境监测出版培训系列教材,已出版13册。各地在培训过程中也都加大了技能实训力度,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都在不断增强。

(七)紧紧围绕环保中心工作,例行和专项监测进一步深化

一是环境质量监测圆满完成。2014年,各级环保部门全面开展地表水、空气、酸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近岸海域、生态、沙尘暴、噪声等环境质量监测,圆满完成中俄、中哈跨界河流监测,及时编制各类监测报告2万余份,相关数据和关键结论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持。特别是对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和2856个县级城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常规水质监测,全面掌握了我国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

监测结果表明,2014年,全国地表水总体为轻度污染。全国423条河流和62座湖库的969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占63.2%,同比降低0.9个百分点;劣Ⅴ类占9.2%,同比降低1.0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五日生化需氧量,断面超标率分别为24.7%、21.7%和14.8%。

二是县域生态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更加规范。2014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达到423亿元,覆盖了全国23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492个县。相关地方环保部门认真开展监测,共获取有效数据55万余个,我部还利用无人机对部分县进行了高分辨率遥感监测核查,保证了评价结果真实有效。通过科学评价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为中央财政合力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

三是环境遥感监测成效明显。环境监测天地一体化进程深入推进,遥感监测在污染防治、监察执法、生态保护、环境应急、核安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凸显。卫星中心持续开展全国秸秆焚烧、重点区域灰霾、北方地区沙尘、“三湖”等内陆水体、近岸海域水质及富营养化遥感监测与预警等监测工作,对京津冀及周边19个重点工业聚集区大气污染源进行40多架次的无人机飞行核查,发现了一些隐蔽性很高的污染偷排问题,有效打击和震慑了企业污染偷排行为。APEC会议期间,我部调集10多颗卫星,对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区及上千家重点企业进行全程遥感监控,为监督执法提供了有效证据。

四是专项和应急监测保障有力。2014年监测系统出色完成了农村监测、土壤监测、北戴河地区暑期监测、南水北调专项监测等工作任务。有关地方监测部门还开展了云南省鲁甸“8.03”地震、海南 “威马逊”台风、四川省康定“11.22”地震等污染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环境应急监测,充分展现了监测系统善打硬仗的优良作风。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环境监测工作在适应环境管理的需要和人们群众的期待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依然存在。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减轻考核压力、环境质量达标等目的,行政管理部门指使监测站编造、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公信力,对监测系统也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监测数据真实性问题,去年以来张高丽副总理在几次批示中都明确要求,监测数据必须准确真实准确,严厉打击环保数据造假行为,对虚假数字要严厉问责。对当前的监测数据质量问题,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和警醒,要深刻认识到,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是监测工作的底线,绝对不能碰,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监测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二是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对监测的要求还不够有力。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但我们在推动落实方面,还缺乏相应的配套细则以及具体有效的措施,尤其是在推动监测“四个统一”,查处监测数据造假等方面亟需制定出台相关办法。三是监测系统面临较大的改革压力。随着财政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府购买服务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的深入推进,监测系统面临收入减少、人员流失等压力,这对监测事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系统上下对如何应对这些挑战,还缺乏创新思维和有效举措。四是监测系统的自身能力还存在不足。面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形势,特别是打好“三大战役”的新要求,监测系统监测网络建设、数据质量管理、技术体系建设等方面都还不够完善,还难以完全做到“三个说清”。

三、积极谋划“十三五”监测事业发展思路

十三五”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面临新的形势和机遇。我们要以宽广的视角、长远的目光准确把握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阶段性特征,紧密结合“十三五”环境保护重点领域与任务要求,提前谋划“十三五”环境监测工作思路。这次将“十三五”监测规划初步思路提交会议讨论,希望大家结合实际,积极建言献策。这里,我就 “十三五”环境监测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等提出一个初步思路,供大家讨论。

(一)“十三五”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十三五”环境监测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引领,主动融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紧紧围绕环境质量改善这个环保工作的核心,深入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稳步推进监测预警体制改革,建设统一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构建能够有效满足环境质量考核、评估、预警需求的环境监测业务技术体系,到“十三五”末,要实现说清环境质量状况、说清重点污染源排放状况,并能对环境风险进行预报预警的工作目标。为打赢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提供有力保障。

(二) “十三五”时期要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是围绕环保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理清环境监测职能定位。当前,我部正在会同中编办、财政部积极推进环境监测站机构编制标准制定工作。总的考虑是,强化监测站的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科学合理设置确定各级监测站基本职能、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及管理,确保环境监测基本职能发挥,促进环境监测事业科学发展。

二是围绕“三大战役”,建立统一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重点围绕大气、水、土壤三大行动计划,整合优化国家环境监测网络,使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与群众感受更趋一致。在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面,要统一国家和地方监测网络,拓展空气质量监测项目,逐步深化源解析工作。在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面,要强化国家地表水监测网络,分流域推进特征污染物监测,加强水质自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面,构建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指标,开展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三是围绕监督执法,不断强化污染源监测。落实新《环境保护法》要求,持续推进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国家与地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责任,强化国家的监督性监测抽测及监督检查事权。

四是围绕降低环境风险,不断强化环境应急与预警监测。以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预报预警业务为核心,深化重点区域领域环境风险综合预警。要建成“国家-区域-省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体系。提升覆盖主要河流国(省)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开展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

五是围绕生态保护,持续推进环境遥感与地面生态环境监测。加强地面与遥感相结合的生态环境监测,建立基本覆盖全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地面监测站点,加强环境专用卫星与无人机监测能力建设,逐步构建天地一体化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六是围绕提升环境监测公信力,不断加强监测质量管理与信息公开。要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监督核查,开展监测质量控制技术研究,不断提升监测数据质量。大力推进监测信息的共享与公开,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四、扎实做好2015年环境监测重点工作

2015年,全国环境监测系统要认真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大气十条”和即将发布的“水十条”,积极组织开展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颗粒物源解析等各项工作,突出重点、抓出亮点、应对热点,全面抓好落实。这里,我重点强调以下几点:

(一)全面加强环境监测顶层设计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李克强总理在记者会上强调,新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而是杀手锏。我部已将今年确定为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年”,监测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测的规定。要积极推进环境监测“四个统一在统一监测制度、统一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统一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统一环境监测信息发布上下功夫。要严格落实监测数据质量的法律责任,我部编写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处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这次也提交会议征求意见,大家要认真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二是大力推进环境监测预警体制改革。我部将抓紧完善环境监测预警体制改革总体思路和设计方案,积极推动贯彻落实。特别是要率先推进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与运行机制改革。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先试,大胆改革创新,在避免行政干预、提高数据公信力等方面多出新招、实招。

三是科学编制环境监测“十三五”发展规划。要精心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谋划好“十三五”期间环境监测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和重要政策。各省(区、市)也要认真编制本辖区的环境监测“十三五”发展规划,在目标指标和任务措施方面与国家规划做好衔接,确保国家监测规划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认真落实“水十条”,提高水环境监测预警能力

一是优化整合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要抓住新《环境保护法》和“水十条”实施的机遇,积极推进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的统一规划布局。今年我部将调整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增加国控监测断面和点位,适应“水十条”规定的水质评价与考核要求。

二是不断强化水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水十条”的实施为我们全面加强水环境监测能力创造了有利条件,国家和各地环保部门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在水质自动监测、仪器配备等方面提出系统的能力建设方案,积极争取资金,使全国的水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是继续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各地要继续对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县级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开展监测,逐步推进乡镇一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全面掌握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及时发布监测信息,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四是认真开展跨国界河流水质监测。继续做好中俄、中哈跨界河流水质联合监测,增进互信和理解,促进界河水质改善。同时,认真开展41条国界河流(或湖泊)78个国控监测断面的例行监测,增进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与合作。

(三)继续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

一是不断深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各地要充分认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力推动省级空气质量预警体系建设,争取在今年10月前,各省(区、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全部建成。同时,要继续完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建设,对外发布区域预报信息。

二是巩固和提高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研究工作水平。今年要继续推进26个重点城市的源解析工作,我部已经专门召开了推进会,相关地方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完成任务。去年完成源解析工作的9个重点城市,要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和大气污染治理需要,继续完善研究方案,自行组织开展精细化源研究工作。

三是开展源排放清单试点工作。今年,我部将选取北京、天津、上海等13个有工作基础和地域代表性的城市作为试点,率先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请相关地区环保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科学编制源排放清单。11月底,各试点城市要将源排放清单编制成果上报我部,12月,我部将组织开展试点城市的整体评估。

(四)巩固和提升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做好应急监测工作

要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提升数据运用水平。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督促国家重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此外,要时刻做好应急监测工作准备,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第一时间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五)持续加强土壤、农村等专项监测工作

不断强化土壤环境监测,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继续组织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与评价,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质量评价技术方法。扎实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六)加大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

针对空气质量监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张高丽副总理的重要批示以及陈吉宁部长的指示要求,我们决定用两年的时间,开展全国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专项检查。专项行动不仅要完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质量管理和技术体系,而且要开展不同形式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专项检查,查处虚假伪造数据行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自动监测质量检查主要采取交叉检查、飞行检查、回头看检查三种形式,由我部统一检查要求,统一评判标准,统一公布检查结果。全国各省(区、市)都要开展空气自动监测质量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各地要认真自查整改,不能走过场,我部将组织开展交叉检查、飞行检查和“回头看”检查,我们检查出的问题,如果是各地已经自查并整改过的,将不予追究;如果是各地自查没有查出来的将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充分发挥国家直管站的作用,对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国家直管站数据严重不符的城市进行严格检查,严防数据造假。

(七)不断强化环境遥感监测工作,推进“天地一体化”进程

今年要大力推进2颗大气环境监测卫星以及2颗16米分辨率环境卫星后续星立项与研制,加强无人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同时,不断深化拓展环境遥感技术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察执法等领域的监测应用,推进生态保护红线遥感监管平台建设。各地要积极应用卫星和航空遥感监测数据,探索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环境监测预警会商、数据共享和成果报送机制。

(八)继续加强环境监测系统行风建设

关于党风廉政工作,接下来赵九方同志还要专门讲。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的是,监测系统充分认清中央对党风廉政的新要求以及监测业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纪委和环保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深入践行“科学监测、诚信监测”职业理念,严格执行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将监测数据质量作为行风建设主要着力点,抵制不良干预,严禁数据造假。同时,各地要持续做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工作,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使“四风”问题不断得到改进。对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各类监测资金的使用要经得起检查和审计,在仪器设备招标采购、涉企服务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制度,坚决杜绝出现腐败问题。

同志们,面对环境监测的新形势、新任务,我们一定要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使命意识,紧紧围绕环境管理的新需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推动环境监测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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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制定大气治理时间表

北京市政府此前已原则通过《北京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按照该方案提出的时间表--到2015年PM2.5的浓度相较2010年下降15%,2020年下降相较2010年下降30%。

根据《工作方案》,按照目前大气环境的治理进程,2030年本市空气质量将达到国家标准。所谓达到国家标准,根据正在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我国设定的PM2.5年均浓度值为WHO的三个过渡时期的目标值的第1个阶段限值,即35微克/立方米,而这依然是一个很低的水平。(腾讯新闻综合21世纪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