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明假妈是我妈”看“证明迷信”

21.05.2015  12:24

  六旬老人徐太婆的4本房产证和身份证都被女儿王女士悄悄拿走,女儿先后花钱请不同的人冒充母亲,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从银行骗取贷款77万元。徐太婆起诉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确认过户登记违法,并请求撤销过户登记。法院审理判决房管局过户登记违法,但因保护善意第三人不予撤销。

  房产局一定是“一肚子委屈”,它是见了证明才给过户的,没想到“证明”并不能证明“你妈是你妈”。因为不管是印章,还是证件、材料,都可以造假。

  “证明悖论”的合理逻辑是程序主义。以成都徐老太被冒充这件事来说,不管是公证处证明王女士“她妈是她妈”,还是房产局要求提供“她妈”同意委托的证明,本意都应是为房产证的所有者负责、对公民财产权负责,守护社会规则。“证明”了一圈,反为“证明”所欺,固然与技术条件的不成熟存在一定关系,但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反省:目前的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是不是陷入了“证明迷信”的误区?

  或许有人会问:离开“证明迷信”,还有更好的办法吗?我认为,更需要问的是,“证明”的目的是什么?办事部门的终极责任又是什么?如果房产局能认真审核身份证的真伪,或者和公安网络取得信息共享,从政府内网中调取当事人信息,那么不仅会识破“冒充她妈”的骗局,还能为群众减轻大量的办事成本。

  证明“你妈是你妈”,却没能证明出“真妈”,不能说是“证明”惹的祸,而更应反思“证明迷信”。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