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结他人诈骗千万巨款 抚州一银行职员被判十年多

10.08.2016  18:39

  中国江西网讯 华苑、占乔 记者苏万昌报道:身为银行员工,竟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骗取他人存款1000万元。日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法院查明,2015年4月10日至16日,黄某、周某、杨某、朱某等人在抚州军峰大酒店密谋如何将他人资金套出使用的办法,并对各方应得报酬进行约定。期间,朱某通过他人联系受害人徐某到抚州黄某工作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汤某存款3000万元。2015年4月17日下午14时许,徐某委托杨女士按约到抚州找黄某办理定期存款业务,黄某利用活期转定期的机会将周某伪造的假银行定期存单交给杨女士,同时将杨女士1000万元定期存款中的900万元转入华某事先开好的银行卡账户,后通过转账、取现进行转移,另100万元以华某名字存了定期存款。

  2015年4月20日上午,汤某应约也来到抚州该行开好银行卡,存入资金3000万元。4月21日,在黄某柜台办理转定期时,黄某要求3000万元全部转定期,汤某不同意。后汤某同意分三次,每次1000万元转定期。4月22日下午,汤某在该行办理1000万元转期存款时,黄某直接将一张事先已打印好的存单交给汤某。汤某仔细辨认后,怀疑该存单有假,即当场放弃转存业务,随即将该3000万元全部转走。

  2015年4月22日下午2时许,杨女士因资金安排需要,持黄某之前给的1000万假存单到该办理银行转账业务。黄某趁接待杨女士时,收走了该份伪造的1000万元定期存单,并通知周某等人。4月23日8时许,杨某与亲属再次前往该行查询时,发现该1000万元的定期存单系伪造,遂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定期存单,骗取徐某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还骗取汤某人民币3000万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黄某具体策划并安排,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因黄某具有自首及部分退赃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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