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彪:为孩子“正名”不妨多点法律温情

23.09.2015  11:13

  “新杭州人”阳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儿,这事已经让他头疼了一年多,却一直没法解决。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这得从阳先生的姓开始说起。阳先生的老家在安徽太湖县,本姓欧阳,不过当年上户口的时候,因为某些原因登记成了“”,后来就一直用阳姓了。去年,阳先生喜得千金,就想把女儿的姓改回欧阳,不过却遇到了难题,这事一拖就一年多,到现在为止女儿的户口还没上。(9月22日《今日早报》)

  从报道看,阳先生本姓“欧阳”,其老家派出所专门为他开了“姓氏证明”,现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并非不同意为其女儿改回祖姓,不过得先让父亲办理改名手续,接下来女随父姓,也就顺理成章了。按说,派出所的这一要求没有不妥之处。可问题是,父亲改姓后,办理不少业务都需派出所证明,不想改姓就是怕麻烦,倘若派出所只改女儿的姓,自然就少了许多折腾。

  派出所严格按法规办事,当事人因为害怕麻烦,导致为孩子“正名”处在僵持之中。一面是照章办事,一边是争取能改观,权衡之下总得有一方作出“让步”。事实上,站在老百姓的立场来说,派出所不应刻板地强调法律规定,而应尽可能替百姓考虑,例如由孩子父母写出申请,父亲老家派出所开具有效的书面证明,并在具有法律意义的契约、文书上签名或在司法机关作证的情况下,然后按照一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就可为孩子“正名”了。这可能会给执法部门带来麻烦,却给百姓带来的是方便,而且并没有违反有关法规,也体现出有关部门法律之外的温情。

  可见,派出所还没有做好这方面的准备,或者从来就没有开过这样的先例。法律规定的确具有刚性,但是,如果机械地或墨守成规地执行,缺乏对特殊情况的关注和理解,就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公民特别是有改姓需求公民的合法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也就只能机械执行了,公民改回祖姓等现实需求势必难以得到满足。

  去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相关条款的解释,提出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明确有正当理由的也可选取其他姓氏。这不仅统一了法律执行标准,也将中华传统伦理观念融入了当代法律,彰显了对公民权利的人文关怀。当然,对于地方执法部门来说,关于“可选其他姓氏”,一方面切忌被滥用,另一方面还需关注特殊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