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贵:“网络举报”里的“非法”怎么解读

17.07.2015  11:19

  历经4次庭审,“网帖举报仲恺区委书记2人被诉”一案有了一审判决。7月3日,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处发帖人李红安、出资人代表魏云新均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人均被判刑一年六个月。昨日,李、魏2人的家属领到判决书后透露,魏云新和李红安均不服这一判决,他们于昨日委托律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7月16日《南方都市报》)

  近两年,随着反腐的深入,“老虎”、“苍蝇”纷纷落马。在落马官员之中,有纪检部门的监督之功,然而,还有个不可忽视的群体——人民。公众运用自己的方式获取信息然后投诉、举报、信访,使一批腐败官员的劣迹败露,进而锒铛入狱。公众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政府认可的。然而信息如何得到的,获取信息的方式,谁也不知道。那么该如何解读“网络举报”里的“非法”。

  “网贴举报”方式,是结合信息时代,衍生的新型举报方式。此种举报方式,时效强,传播速度快,能引起各部门的重视,也成为公众多选用的举报方式。然而在此案中,李红安、魏云新的网贴举报,却遭遇惠州公安部门的质疑。惠州市公安局通报称,此帖的发布是由于个别经营者对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整顿采石场不满,而采取“报复式”举报,于是抓获李、魏6名犯罪嫌疑人。今年2月13日惠城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6月3日检方又将罪名变更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最终被广州天河法院定罪。

  关于“个人信息”判定标准,惠城法院审理认为,只要与公民个人信息相关,公民不想公开,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都应纳入“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换言之,只要与公益无关,公民不想公开的,那么,“信息”都属个人信息,接下来的潜台词是这些信息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官员的“个人信息”亦包含房产、银行帐户乎?其实惠城法院阐释的“个人信息”是不妥的,将官员的房产与银行帐号亦纳入个人信息,与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是相悖的。法律一方面授权人民监督,另一方面却在保护官员“个人信息”,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

  事实上,此案的问题不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在获取谁的信息,他是官员还是普通公民。从公民的角度讲,公民享有隐私权;而对于官员来讲,他是否应该与公民享有同等的隐私权呢?做为官员,既为人民代表,既为公众人物,个人隐私权就需要做出适当妥协,换言之,官员的隐私权应该缩小,比如房产和银行帐号信息,应该是透明的。否则人民若想对其监督,势必会采取“非常”手段,如此案中的跟踪。

  所以不能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给李、魏判罪。针对此案,实际上,还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对网络举报之中的“”信息的发布者如何定罪。如果举报的信息是真,那些举报者曾经使用的“手段”往往可能被忽略,相反,举报者便将面临各种指控,这是不合理的。公民有举报的权利,对于信息真伪的核实并不是他们能够控制的,所以不能把“”信息做为“寻衅滋事”定罪;而对于他们使用的“手段”,首先做为官员,应该公布个人信息,或者当人民怀疑时他们有查询的权利,否则,公民该如何行使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