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人炒股亏损 法院判他赔偿

19.06.2015  11:40

  本报讯 刘媛、齐进斌、江南都市报记者龚汉斌报道:签订《委托炒股协议书》后,男子代他人进行股票买卖,结果亏损达百万元。6月18日,记者获悉,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陈某81.7万元,并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陈某与王某口头约定:陈某将其证券账户交由王某炒股(股票买卖);如出现亏损,由王某承担;如有盈利,王某得30%,陈某得70%。初始资金共计190万元。

  2011年9月5日,因炒股继续亏损,陈某向王某追讨损失。王某归还部分亏损的款项给陈某,同时提出继续帮陈某炒股。随后,双方签订了《委托炒股协议书》,陈某将证券账户继续交由王某操作。协议到期后,因严重亏损,陈某终止了与王某的委托关系。双方清算资金,发现亏损近百万元。为此,王某向陈某出具一张欠条,欠款金额为84万元,还款时间为2012年9月1日,欠条注明利息按银行基本利息结算。但截至陈某起诉时,仍欠余款81.7万元未予返还。一审法院认为,在还款期限过后,被告王某却未按约还款给原告陈某,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