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代表身份岂能成个别人的护身符

21.01.2015  14:16

  “公安提请刑拘涉嫌犯罪的人大代表,却被人大常委会两次否决。”内蒙古达拉特旗公安局一领导说。“要搞清楚(人大代表)是不是真的违法。”达拉特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乌云达赖说。他表示,应该保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利。2014年9月、12月,达拉特旗公安局两次向该旗人大常委会发函,请示对旗人大代表杨宾刑事拘留,警方认为,杨宾涉嫌合同诈骗。但该旗人大常委会召开联席会议,会上多位专家认为是民事纠纷,人大常委会投票否决了警方的请求。(1月20日《新京报》)

  借鉴其他国家做法,我国宪法和代表法赋予了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司法机关如拟限制其人身自由,需事先经由同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如果许可未被通过,不能对人大代表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如果因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界多认为,人大的许可权主要是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司法机关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代表法规定,应审查是否存在代表因履职被打击报复的情况。也即,不宜对是否符合刑拘、逮捕等强制性措施作出实质性决定,主要在于立法与行政、司法职权有不同分工,哪怕相关强制措施或审判可能有误。也就是说,若排除与代表履职的相关性,对相关代表采取强制措施,人大一般应予许可,方可体现出既保护代表依法履职,又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而内蒙古达拉特旗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精神,使保护变异为庇护。达拉特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乌云达赖说:“要搞清楚(人大代表)是不是真的违法。”并召开联席会议,会上多位专家认为是民事纠纷,人大常委会据此投票否决了警方的请求。这一做法看似充分保护了人大代表的相关权利,实则纰漏百出,暴露出当地有关部门急切护短的心态。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在法治社会,要搞清一个人是不是违法,违法程度如何,是侦查机关依法享有的权力,并非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何况,一个人是否犯罪并受到刑罚处罚,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难道召开联席会议初步论证一番就可代替法官开庭审理并得出结论,这一结论是否过于轻率?当地人大常委会越俎代庖,即干了侦查机关的活,又替法院做了“无罪判决”,实在难逃护短嫌疑。

  退一步说,即使该案真属民事纠纷,并非刑事案件,也显示出人大代表在非履行职务方面较常人享有更特殊的权利。否则,如果是非人大代表的普通公民牵涉此事,恐怕早已镣铐加身了。再者,作为涉案的人大代表,在非因履行职务方面享有如此权利的话,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谁来保障,这些公民的权利该有哪些代表来代表。

  此事的特别之处还在于,提请刑拘的是当地公安机关,要知道,在地方的官场生态环境中,人大常委会在“四大家”之列,作为政府部门的公安机关还是要给其很大“面子”,不敢太为难人大常委会的。而该地公安机关再次提请刑拘涉案人大代表,难道其真的是法盲,不知道起码的罪与非罪,或者不懂政治,故意与权力机关过不去?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值得挖掘和探究。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表,理应切实对人民负责,代表人民利益,履行代表职责。除了其在履行职务方面享有特殊的权利及合理的便利外,不应再在其他方面再享有不正当的权利。不得不提的是,现实中,一些代表在在履行职责,为民请命方面无突出贡献,代表身份却成了关键时刻可以利用的护身符和“救命稻草”,这一现象势必引起警惕。否则,这不仅破坏代表形象,更撕裂代表与人民的关系,损毁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