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以会议培训名义列支转移接待费

28.02.2014  16:54

     《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公布

    江西: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应选国产汽车

    禁以会议培训名义列支接待费

    2月27日,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出台,这是我省首次对“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工作进行系统规范。

    该《办法》明确省级“三公”经费要坚持总量控制,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省直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执行,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支出,严禁虚列支出。

     预算

    从紧从严编制不得突破上年

    《办法》明确了“三公”经费的范畴,即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的具体内容,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原则上不得突破上年预算,因政策因素等确需增加的,必须作出解释说明。

    各部门应按照统一规范的口径和范围编制“三公”经费预决算,如实反映“三公”经费情况。

     公开

    数据变动较大的应予以说明

    在预决算公开方面,《办法》要求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要求,确保按规定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公开“三公”经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外,各部门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含所属单位的汇总数据)。“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包括“三公”经费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用和公务用车费

    用等分项数额。对预决算数据变动较大的、年度之间波动较大的情况,应妥善做好解释说明。

     执行

    纪检监察部门实施动态监控

    各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执行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严禁虚列“三公”经费支出。部门“三公”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要求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各部门在国内发生的“三公”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全部实行公务卡结算。我省将建立健全“三公”经费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

    接待

    不得以开会培训转移开支

    公务接待费预算应根据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的要求从紧从严编制,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的开支纳入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范围。各部门不得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负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开支。

     公车

    政府采购应选用国产汽车

    《办法》规定,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一般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预算,应按照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的下一年度购置计划和相关配备标准编制;执法执勤用车购置经费预算,按照省财政厅审批的下一年度购置计划和相关配备标准编制。公务用车购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和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定点。

    出国

    不得核销与出访无关开支

    《办法》明确,因公临时出国\(境\)支出预算根据有关标准编列。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要求,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数及经费预算规模。

    对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查意见。对遇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出访的,在本部门本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总量中调剂,不得突破总量,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相关开支。(来源:江南都市报 叶雯瑾 记者何柳斌 实习生杨杭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