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送货短少1件 收件人竟强行扣车48天
21.10.2015 11:28
本文来源: 人民网
因物流送货时短少1件,物流车连同车上货物被收件人强行扣押48天。记者获悉,安福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物流车及车内货物,并赔偿重新租赁货车损失14400元。被告不服,上诉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2015年1月31日下午,原告某物流公司给被告某公司送货,在清点时,被告发现应收货物89件,实收88件,短少1件,在与原告交涉未果后,遂强行扣押物流车及车上其余货物。
当时正值春节来临,原告为了持续运输货物,只得另行租赁其他货车。因原告租赁原物流车日租金为300元/天,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物流车及车内货物,并参照300元/天赔偿租车损失。在审理期间,被告书面通知原告可以将车开走,但拒绝赔偿损失。截至开走之日,物流车共计停留48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侵害民事权益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任何矛盾纠纷的解决,都必须遵守法律。被告在发现货物短少后,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其擅自扣押货车及车内货物缺乏法律依据,故应返还原告货车及车内货物(已返还)。
原告作为一家物流公司,以持续运输货物为主,货车被扣押期间,正当春节前后,原告另行租赁货车从事货物运输符合常理,重新租赁货车的损失也是必然发生的。原告参照原物流车日租金为300元/天计算损失合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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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2015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