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举报受理规定征求意见 应七个工作日内审查举报
31.10.2013 14:31
本文来源: 法制办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举报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承担。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价格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价格举报,由本机关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规定》还指出,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其进行价格举报时,可以一并提出请求保护未超过一年的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申诉(简称价格申诉)。价格主管部门在办理价格申诉中,发现经营者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 (来源:人民日报)
本文来源: 法制办
31.10.2013 14:31
省直机关“两优一先”拟表彰对象公示
为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机关党建
全省脱贫攻坚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拟推荐对象公示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机关党建
中共江西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按照省委统一部署,机关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