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停工停产、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03.02.2015  03:01

赣安办字〔2015〕8号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停工停产、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会: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全省在巩固“七打七治”成果、深入排查安全隐患、认真实施去年底省安委会出台的《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赣安〔2014〕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过程中,发现不少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出现停工停产,尤其春节、全国“两会”即至,面临停工停产和复工复产的转换,而应对不当,极易引发事故。为切实加强对企业停工停产、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底排查企业停工停产安全生产隐患。事故的教训证明,企业停工停产、复工复产期间往往是事故易发期。各地要在认真实施《指导意见  》的同时,切实将企业停工停产、复工复产纳入隐患管理,全面摸底排查本辖区内企业停工停产安全生产隐患,并严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并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及时治理。其中,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企业必须认真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以确保安全生产。

二、严格实行企业停工停产报备制度。企业在停工停产前7日,要将停工停产安排(包括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值守人员安排、安全管理措施、危险物品管理、应急处置预案和复工复产计划等情况),书面报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驻赣企业、省属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须逐级同时报当地设区市安监部门备案,其它企业须报当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安监部门备案。凡申请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应依法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报备﹚手续;申请缓建的建设项目,若因此停工时间而导致建设工期超时限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工程延期﹙报备﹚手续。

三、严格落实停工停产企业安全生产措施。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必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其中,非煤矿山停产企业要加强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选矿厂等重点场所、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停工停产前要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清理,落实运行维护人员和应急值守人员,地下矿山要落实通风、防排水及井口等安全措施,露天矿山要落实防止边坡坍塌及人员靠近等安全措施,尾矿库要保证排洪系统通畅完好、制定并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危险化学品停产企业要加强危化品装置停车管理,清空或置换有关装置、设备设施及管道内的危险物料,做好设备设施的清理处置和维护保养,对停产装置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烟花爆竹停产企业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法规标准,妥善处理停产后的余废药物、半成品和成品,确保停产后和整改过程中的安全;其它行业停工停产企业也要结合自身特点,严格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各类停工停产企业要抓住有利时机,切实加强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确保新上岗人员培训合格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严格落实企业复工复产验收核查制度。企业要在复工复产前自行严格组织安全检查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及时将复工复产报告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及安监部门,并经核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其中中央驻赣企业,省属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须逐级报当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及安监部门核查;其它企业须报当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安监部门核查。报告内容包括复工复产实施方案,落实恢复建设、生产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以及组织专业人员对本企业各生产系统、设备设施等自查自检合格等内容。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及安监部门收到企业复工复产报告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核查主要采取对涉及一般隐患治理企业随机现场抽查、对涉及重大隐患治理企业逐一进行复查。企业自行组织验收、主管部门核查及安监部门核查均必须按照“谁验收、谁负责,谁核查、谁负责”的要求严格把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复产。其中,凡隐患排查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隐患没有整改治理到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照不齐或失效、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未对企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图纸未按规定报备和图实不符的,停工停产期间未落实安全措施、值守人员和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五、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停工停产、复工复产的安全生产监管,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有关情况,严格“四不两直”,加强执法检查,尤其要对停工停产企业落实停产安全措施情况、值守人员履职情况、未经把关核查合格擅自复工复产情况以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等进行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一经发现违反规定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其中,对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停工停产企业要按规定暂收其许可证,并将名单及时抄送相关部门;须对企业采取停供爆炸物品或停止供电等措施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以确保企业停工停产落到实处。对重大隐患必须严格按照《指导意见  》的要求进行挂牌督办。对各类隐患治理不力的,该处罚的严格处罚、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关闭的坚决关闭。凡重大隐患没有能力整改,或以停工停产代替整改的,当地政府应对其依法关闭退出。凡因管理不善、监管不力、把关不严,导致发生事故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予以责任追究。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企业停工停产、复工复产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导服务,落实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有关情况。请各县级安委办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辖区内相关企业停工停产、复工复产基本情况及重大隐患整改治理情况汇总后书面报设区市安委办;各设区市安委办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本辖区企业停工停产、复工复产基本情况及重大隐患整改治理情况汇总后书面报省安委办。煤矿企业仍按《江西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赣安〔2014〕29号﹚既定安排予以落实。

 
抄送:中央驻赣经济组织、省属企业集团、各设区市安委办、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办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