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企业在厦设立总部型机构 用地可享受优惠
10.07.2014 11:29
本文来源: 商务厅
从现在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型机构,将获得用地优惠。近日,市发改委、市国土房产局联合印发《厦门市关于总部经济土地出让的意见(试行)》。根据这一新规,我市鼓励产业层次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在厦设立总部型机构。
●适用区域
两岸金融中心核心启动区、本岛总部集聚区、集美国际商务中心、翔安商务营运中心以及本市其他符合规划的总部经济和金融项目用地。
●扶持对象
金融总部(包括金融法人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高端金融物业运营企业)和其他鼓励引进的行业总部。
●如何入围
金融法人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列入《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排行榜的企业;列入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列入台湾《天下》杂志百大金融业企业;列入香港各金融领域排名前十的企业。
高端金融物业运营企业,是指在境内(北京、上海)或境外(纽约、伦敦、香港)等金融中心城市,独立持有并运营管理高端金融物业(单体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超过70%办公面积入驻企业为金融机构)的企业。
●扶持措施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的扶持措施为:总部经济土地出让起始价结合市场评估价确定。在地块市场评估价基础上,按照办公自持比例,设定修正系数,给予一定的导向扶持,即土地出让起始价=市场评估价×修正系数,但不低于常规计价原则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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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2014 11:29
省委第九巡视组向省工商联党组反馈巡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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