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学习贯彻《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的通知

30.06.2015  14:27

赣安监管应急字〔2015〕38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学习贯彻《企业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总局第74号令、以下简称《九条规定》),该规定在总结近年来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做好《九条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应急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九条规定》在新《安全生产法》对应急管理工作作出规定的基础上,对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单位务必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对人民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九条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将贯彻落实《九条规定》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实效,主要负责人要对《九条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保障措施,切实把宣贯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强化教育。一方面,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宣传《九条规定》的核心要义和实质内涵。另一方面,要有计划、分层次地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相关人员了解、掌握本单位应急管理的重点环节和核心工作,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的应急意识。培训要坚持注重案例教育、自救互救、实际操作和实战演练,坚决做到不走过场、不搞花架子、不作表面文章。今后凡安监部门举办各类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一律须将《九条规定》纳入培训课程。同时,要把安全生产应急培训纳入全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努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现场先期处置能力等应急技能。

三、加强督促,狠抓落实。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10号)要求,并结合推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下大力气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九条规定》,扎实推进基层企业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不仅要对所有企业进行贯彻落实《九条规定》的全面部署,而且要有针对性地选取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特点突出的行业企业开展《九条规定》宣贯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推广,推动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今年每个设区市局必须至少先行抓好不同高危行业的3家以上企业作为试点(具体由设区市局自定)。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级安监部门要通过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指导企业认真梳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预案等方面制约应急处置能力提升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切实强化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各项基础进一步夯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最后一道防线。

请各设区市安监局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本地贯彻《九条规定》落实情况及试点企业名单书面报省局。省局将适时对各地贯彻《九条规定》和试点示范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人:曾晓明    廖亮

电话:0791-85257195

传真:0791-85257096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江西省安监局

2015年4月8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