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小微企业年营业额低于10万 所得税减半征收

29.04.2014  12:58

  今视网4月28日南昌讯(记者 李星)28日,记者从江西省地税局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出了新调整,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时间,从原来的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延长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同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提高至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为简化审批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还规定,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小微企业可在申报时直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需经税务机关事先审核认定。

  在江西省地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照现有的办理程序,在申报时享受优惠。具体纳税事宜还可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