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明年实施 禁向企业摊派捐赠

02.12.2013  11:40

   原题:《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禁向企业摊派或强制捐赠
    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均受《条例》的保护。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将不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涉企行为,对企业更加重保护轻处罚。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违规向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企业权利或增加企业义务。

  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不予行政处罚。

   查扣企业财产造成损失将要赔偿

  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或提取样品,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此外,同一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的,应合并进行;不同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时,不得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开具清单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禁向企业摊派或强制捐赠捐献

  另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无法律规定或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会费、活动经费;违规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购买指定产品;禁止无偿或者廉价占用企业财物,不得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等。

   国家机关人员侵害企业权益将被问责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企业权益,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新法制报 记者周浔)

  (中新网江西新闻12月2日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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