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明年起正式实施

31.12.2013  14:10

  禁止强制企业捐赠及索要赞助

  建立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机制;同一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的,应“能并则并”;禁止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等10项行为……近日,《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不得违规向企业摊派税款

  《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应当公布;向企业收费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得超出收费项目目录规定的收费权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

  企业轻微违法及时纠正将不予处罚

  《条例》规定,同一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减少检查次数。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或者提取样品,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

  此外,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禁止无偿或廉价占用企业财物

  《条例》指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无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无偿或者廉价占用企业财物,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其他经营自主权;将无偿的行政服务转化为有偿服务;非因法定事由,中断向企业供电、供水、供气;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对于前款所列行为,企业有权拒绝或者依法维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对署名的投诉、举报,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记者 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