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见效的三个前提

06.01.2014  16:54

        杨志勇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近日,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旨在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环保不良企业将受融资“软约束”。

        2013年年末,雾霾几乎影响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一切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工作安排无疑都应赢得掌声。试行办法公布之后,接下来的关键是怎么行动。要真正落实试行办法,需直面三个问题:

        第一,如何有效控制环境信用评价费用?当前,我们除关心企业的税费基金负担外,也不能不关心企业因政府规制所要承受的其他负担。所有负担都构成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一部分。环境信用评价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企业合作。而企业的合作,往往意味着时间和金钱的投入。这些负担是不是企业应该承受且能够承受的?相关费用如何有效控制,以降低企业负担,是环境信用评价首先应直面的问题。

        第二,环境信用评价如何有效组织?从试行办法来看,应纳入评价的企业范围并不窄。国家和地方重点监控企业要纳入其中。重污染企业、产能严重过剩的企业等也要评价。产能过剩行业不等于污染行业。高污染行业内,企业污染是普遍现象。但是,火电、钢铁、水泥、煤炭、化工等高污染行业又是国民经济运行离不开的行业。简单地以污染多少作为标准显然不合适。另外,信用评价的生命力在于客观公正。是环保部门直接评价好,还是有能力的社会机构进行评价更好?就目前而言,如果需要的是后者,那么现在的社会机构是否足以胜任相关工作?

        第三,环境信用评价报告如何有效利用?困难在于商业银行。其中牵涉的商业利益引导着各相关经济主体的行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会在多大程度上以环境信用评价报告为依据?商业银行业务本来只要符合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要求即可。环境信用评级怎么实现与银行经营目标的激励相容?对于需盈利的商业银行来说,如果重视环境保护的企业不盈利,那么银行又怎么可能给这样的企业贷款?

        国际金融公司倡导的“赤道银行”(倡导银行对项目融资中心社会和环境问题尽到审核责任)理念,倡导金融机构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尽到审慎性核查义务。这对于提升银行的社会形象大有裨益。但是,在绿色信贷观念已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各大商业银行中,真正响应赤道原则者仍寥寥无几。包括银监会在内的四部门制定试行办法,对商业银行行为能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要真正落实试行办法,有效的激励仍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