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QQ企鹅形象 腾讯诉两商家侵权

18.08.2014  12:00

   核心提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因质疑湖北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印有腾讯企鹅卡通形象的果冻棒棒冰以及芦溪某商场涉嫌销售此类果冻棒棒冰,随即将该公司和该商场一并告上法庭。8月13日,该起案件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腾讯公司获赔8.15万元。

  ◎文/邹征优 新法制报记者杨海涛

   擅自使用QQ形象遭起诉

  腾讯公司诉称,自1999年起,该公司开始在QQ即时通讯中使用QQ企鹅卡通形象作为服务形象代言和标志。2001年6月,广东省版权局就腾讯QQ企鹅美术作品颁发了相关著作权登记证书。2013年7月,腾讯公司代理人在芦溪县某商场购得外包装印有“QQ棒果味饮料”字样的16支饮料。

  “该产品制造商为湖北某公司,该公司网站上有大量其许诺销售印有‘QQ企鹅’的果冻棒棒冰的信息。”腾讯公司认为,湖北某公司及芦溪某商场已经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芦溪某商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湖北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同时删除其在公司网站上侵权产品的信息,两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等费用共计3万元。

   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萍乡市中院审理认为,湖北某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上印制的企鹅造型,与“Q哥哥、Q妹妹”美术作品进行比较,企鹅浑圆的外形、眼睛、嘴巴形状、围巾位置处理手法基本相同,尽管两者在外观颜色有一定差异,但通过一般人的视觉认知,两者有如出一辙的感受。可以认定,湖北某公司未经原告腾讯公司的许可,生产、销售“QQ棒果味饮料”,并在该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原告“QQ企鹅”中的“Q哥哥、Q妹妹”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腾讯公司对该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湖北某公司赔偿数额为40万元,芦溪某商场赔偿原告5000元。

  作出一审判决后,湖北某公司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该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法院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8月13日,该起著作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在江西省高院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湖北某公司已不再生产该争议产品,一次性补偿腾讯公司8万元;芦溪县某商场不再销售侵权产品,赔偿腾讯公司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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