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价竟高于承诺优惠价 开发商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18.11.2013  15:07

        看楼时售楼人员承诺房价给优惠价,待交纳定金后要签订买卖合同时,却发现认购价高于优惠价,近日,塘厦镇的方先生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针对房屋预售合同纠纷多发的现象,法院建议购房者应谨慎对待销售人员的促销手段,切勿被定金“套牢”,同时尽量将对方的口头承诺写入认购书,避免产生纠纷导致经济损失。

        认购前后10天优惠价不一

        2012年12月30日,方先生到塘厦镇某楼盘看房,售楼人员向其提供价格明细一份,并告诉方先生其看中的房屋优惠价为599931元。第二天,方先生在售楼人员电话催促下交纳认购金1万元,对方表示在签订认购书时转为定金。

        今年1月2日,双方签订认购书,约定方先生认购的房屋总价为669668元,并约定如方先生在2013年1月12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则可享受以下优惠:1、诚意金1万抵5万;2、购房券优惠;3、开盘特惠98折;4、拓展团购98折,逾期失效。

        可仅仅过了10天时间,方先生再次到售楼处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售楼人员却改口称方先生不应享受上述项目优惠,按照优惠计算最终只能按照602812元出售,否则预付定金不予退还。

        购房者要求返还双倍定金

        经多次跟房地产公司协商未果后,方先生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其预交的购房定金2万元。

        庭审中,该房地产公司确认曾向部分购房客户派发购房优惠券,但坚称并未向方先生派发购房优惠券或口头承诺给予其该项优惠。对此,方先生予以否认,并主张房地产公司在签订认购书时口头承诺给予其5000元的购房券优惠。经计算,优惠后的购房总价与房地产公司派发的楼房价格明细显示的优惠总价一致,同为599931元。

        此外,方先生表示,房地产公司曾于今年1月10日要求其重新签订一份认购书,将购房券优惠降低为2000元,但其拒签。其随后向相关媒体投诉,陪同记者在售楼处采访中遇到其他与其有同样遭遇的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均较此前房地产公司承诺的优惠价格多出3000元到5000元的不等费用。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方先生看房发出购房意向、房地产公司承诺同意向其预售涉案房屋后,双方达成的认购书系生效的合同,认购书约定方先生可享受到4项优惠,对于其中的第2项购房券优惠,方先生主张为5000元,房地产公司则主张方先生并未享受该项优惠。对此争议,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规定,应做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房地产公司的解释,且按照常理,如方先生不应享受该项优惠,房地产公司应在签订认购书时将该项优惠内容划掉。

        综上,法院采信方先生的主张,认定其可享受该项优惠5000元、购房总价为599931元,与价目表中列明的优惠价一致。因此,房地产公司据此拒绝与方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违约,应按照认购书的约定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应返还方先生2万元。

        ■连线法官

        勿因一时冲动被定金套牢

        口说无凭应明确写入合同

        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呈现的繁荣景象,商品房销售纠纷也不断出现。参与办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在商品房预售中,售房人与购房人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之前往往要先签订一份房屋预售认购书,由购房人向售房人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双方因种种原因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而对定金是否返还或是否双倍返还发生争议。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购房者根据楼盘宣传广告前往看房时,在售楼人员的一些颇具吸引力的“描述”下,往往容易对房屋产生“好感”而冲动签下认购书交付定金,到最后却发现“不是那么回事”,但为了不浪费定金还是不得不低头。通过以上案例,法院建议购房者要谨慎分析销售人员的促销手段,交付定金时要“三思而后行”,避免因一时头脑发热而被“套牢”,同时对于以上案例中销售人员的给予优惠价格、可以办理按揭等口头承诺,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可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入认购书,并约定一旦这些约定不能实现的后果,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导致经济损失。(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钟紫薇)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